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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信威: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3-17  

						    证券代码:600485     证券简称:*ST 信威     公告编号:临 2020-015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 1,359,802,668.67
    元,以及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涉及违约金赔偿、罚息等支
    出,若执行后违约金赔偿、罚息等支出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
    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
发布了《信威集团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16),公告
中披露了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赣 01 民初 478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航信托
    被告:公司、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威”)、王
靖、北京成君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君东方”)、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威”)
    2、案件背景


                                     1
    2016 年 12 月 14 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航信托
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人民币拾亿元,贷款期限为 4 个月,利息自实际
放款日开始计算,贷款到期日一次性结清,2016 年 12 月 19 日,中航信托向公
司发放贷款拾亿元;
    2017 年 2 月 20 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约定《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变更为 10 个月,2017 年 4 月 19 日,
公司向中航信托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2017 年 10 月 19 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约定《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变更为 16 个月;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约定《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变更为 24 个月,公司未付贷款利息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转为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变为人民币 1,100,926,040.00 元,
新增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结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与原合同剩余本金的相关约
定相同;
    2018 年 12 月 19 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
约定《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变更为 30 个月,公司未付贷款利息自
2018 年 12 月 19 日起转为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变为人民币 1,179,275,278.18 元,
新增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结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与原合同剩余本金的相关约
定相同;
    同时子公司北京信威、孙公司重庆信威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孙公司成君东方以其名下房产及附属土地的使用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
保。
    由于公司目前融资困难,资金链紧张,公司自该笔借款到期(到期日为 2019
年 6 月 19 日)前后一直与中航信托积极沟通续期事宜,直至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中航信托起诉公司债务违约的起诉状,导致公司该项债务形成逾期。
       3、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航信托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偿还本
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 1,359,802,668.67 元,并支付相应罚息;并请求
判令北京信威、王靖、重庆信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确认原告对成君东方所


                                    2
有的不动产的抵押权及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同时请求判令所有被
告承担本案的其他相关费用。
       二、判决结果
    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航信托偿还借款本金
1,179,275,728.18 元及截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利息(含罚息)62,599,862.68 元;
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起,罚息按年利率 15.75%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应付
款项付清之日止;
    2、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航信托支付违约金 117,927,527.81
元;
    3、公司依据本判决向中行信托偿付的本金、利息(含罚息)、违约金之和,
不超过按借款本金 9.95 亿元与以借款本金 9.95 亿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4 月 19 日
起按年利率 24%计算整个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之和;
    4、北京信威、重庆信威、王靖对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中航信托就本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对成君东方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
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北京信威、成君东方、重庆信威、王靖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
偿;
    7、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本案件受理费 6,840,814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涉及违约金赔偿、罚息等支出,若执行后违约金赔偿、罚息等支出将对
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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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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