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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欣资源: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2019-05-22  

						证券代码:600490          证券简称:鹏欣资源          公告编号:临 2019-064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8]35 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盈
利能力、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
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或股票股利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
期分红除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每年度采
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
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
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业绩增长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
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并保证足额现金分
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
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
础上,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须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
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
异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
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
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
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但公司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