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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驰宏锌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9-04-1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刘书含、汤昕颖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19年3月
15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9年3月
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12日10点在公司研发中心九楼三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
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孙勇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
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名,代表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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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数 2,422,928,21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7.589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390,054,696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6.9440%;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17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2,873,516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6457%;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83,208,596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
的 1.634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公
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
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金融机构
申请新增融资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利用短期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
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云南冶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的议案》共12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
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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