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烽火通信: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08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PARTNERS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唐家墩路 32 号国创大厦 20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得伟君尚律意(2020)第 6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12 月 21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7 日下午 14:30 在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1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鲁国庆先生主持。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1】人。代表股
份【534,475,0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432%】。
    其 中 :出 席 现场 会 议的 股 东和 股 东授 权 委托 代 表【 4 】 人 ,代表 股 份
【494,664,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435%】。
    通 过 网 络 参 与 投 票 的 股 东 【 127 】 人 , 代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为
【39,810,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9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377,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448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
份【567,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9,810,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97%】。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以上事项具体表决结果如下表:
非累积投票议案
                                                        中小投资
                                  同意票数              者同意票                     是
                                             中小投资
序                                占投票总              数占中小                     否
        提案名称      同意票数               者同意票
号                                股数比例              投资者投                     通
                                                 数
                                    (%)               票总股数                     过
                                                       比例(%)
    关于修改《公司
1   章程》有关条款 534,435,581      99.9926 40,337,840    99.9021                    是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