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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狮头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05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公司总裁辞职及新聘任总裁的议案》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陶晔先生为公司总裁,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
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新聘任总裁的程序及新任总裁的任职条件,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
                  蔡乐华                  赵芳              毕嘉露


                                                    2017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