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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厦门钨业: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三)2018-09-06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8-056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就江西巨通增资扩股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刘典平、武宁天力和
江西卓新向武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做出的前述工商变更登记。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
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向江西巨通换发注册号为 36042310001171 的法人营业执照
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均上诉
至九江市中院,请求九江市中院判决撤销武宁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
刘典平、武宁天力及江西卓新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九江市中院做出二审
判决,判决驳回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金的上诉,维持原
判。江西巨通和厦门三虹不服九江市中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再
审。江西省高院裁定本案由江西省高院提审,并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
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刘典平、武宁天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武宁天力”)和江西卓新矿业
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诉被告武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武
宁县市场监管局”)及第三人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福建
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厦门三虹”)和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简称“海峡基金”),
要求撤销武宁县市场监管局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做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增资扩股
的工商变更登记一案,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武
宁县市场监管局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向江西巨通换发注册号为 36042310001171
法人营业执照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
峡基金均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九江市中院”),请求撤销武宁县法
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典平、武宁天力及江西卓新的起诉或一审全部诉
讼请求。九江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江西巨通、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和海峡基
金的上诉,维持原判。江西巨通和厦门三虹不服九江市中院做出的二审判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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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省高院”)申请再审(简称“本案”)。

    本公司董事会已在 2015 年 10 月 15 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
的公告》(编号:临-2015-036),在 2016 年 1 月 6 日发布《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16-002),并在 2017 年 11 月 18 日发布《关于
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详细披露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和一审、
二审判决结果。

    二、 本案申请再审裁定情况

    2018 年 9 月 5 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
稀土集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五)》。根据该通知,福建稀土集团子公司厦门三
虹于 2018 年 9 月 3 日收到江西省高院送达的“(2018)赣行申 109 号”《行政裁
定书》。根据该裁定书,江西省高院就本案做出如下裁定: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 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

    福建稀土集团认为,武宁县市场监管局在江西巨通 2014 年 12 月 26 日增资
扩股变更登记行为中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江西巨通提供的材料齐全且符合
法定形式,武宁县市场监管局据此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武宁县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和九江市中院做出的二审判决错误,依法应当纠正。
现江西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有助于纠正武宁县法院和九江市中院做出的前述错
误判决。

    四、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和福建稀土集
团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五)》;

    2、 江西省高院做出的编号为“(2018)赣行申 109 号”的《行政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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