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钨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3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
审核了以下议题,并发表独立意见。
1、我们对《关于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审
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8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
计工作,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公司的年度审计任务,
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
计机构。
2、我们对《关于与福建省兴龙新能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长期采购协议>的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该等交易价格和方式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的,符合交
易双方的利益,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
据符合市场原则,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及公允的原则;通过关联交易,有利
于扩充公司硫酸锰采购渠道,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此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
洪茂椿
沈维涛
倪龙腾
2019 年 4 月 11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