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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变电气:关于挂牌转让西藏天威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97%股权的进展公告2017-05-12  

						证券代码:600550     证券简称:保变电气    公告编号:临 2017-063
债券代码:122083     债券简称:11 天威债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转让西藏天威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97%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17 年 2 月 14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西藏天威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97%股权的议案(详见 2016 年 12 月 13 日、2017 年 2 月 15 日、4
月 15 日、 月 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甲方)与四川三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署
了《产权交易合同》,并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收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
公司发来的经双方确认生效的合同文件,有关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
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 88.97%股权。以
下均称产权。
    2、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经拥有评估资质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
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 2016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联评报字
[2016]第 2133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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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产权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 2017 年 3 月 1 日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公
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多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以网
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
的。
    4、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4.1 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壹亿柒仟伍佰贰拾伍万玖仟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7525.9 万元】
转让给乙方。乙方按照甲方和北交所的要求支付的保证金,折抵为转
让价款的一部分。
    4.2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签订次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并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
凭证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4.3 乙方在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同期(本合同签订次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将标的企业委托贷款 850 万元及相关利息代为支付至标的企业
指定账户。
    4.4 乙方在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同期(本合同签订次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将甲方代为支付的标的企业应付人员薪酬(合计人民币
309066.67 元)代为偿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5、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
    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30 个
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启动标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并颁发标的企业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视为产权交易完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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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
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7、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按照本合
同转让价款的 5%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
应承担赔偿责任。
    7.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委托贷款及相关利息、
标的企业应付人员薪酬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
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 1 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5 日,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5%承担违约责
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及标的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7.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4 标的企业的资产、债务等存在重大事项未披露或存在遗漏,
对标的企业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影响产权转让价格的,乙
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 5%承担违约责
任。
    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偿。补偿金
额应相当于上述未披露或遗漏的资产、债务等事项可能导致的标的企
业的损失数额。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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