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鹰纸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12
关于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7H0894 号
致: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山鹰纸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声、傅肖宁律师参加山鹰纸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山鹰纸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山鹰纸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山鹰纸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山鹰纸业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山鹰纸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并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关于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取消《关于收购北欧纸业(Nordic Paper)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 14:3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7
法律意见书
年 8 月 11 日至 2017 年 8 月 11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会议现场部分的召开地点为安徽省马鞍山市勤俭路 3
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拟表决的相关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
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8 月 7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9 人,
共计代表股份 1,446,121,744 股,占山鹰纸业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31.7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
的股东,下同)14 人,共计代表股份 274,357,511 股。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0 人,共计代表股份
1,302,442,749 股,占山鹰纸业股份总额的 28.62%,包括中小投资者 5 人,共计代
表股份 130,678,516 股。
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43,678,995 股,占山鹰纸业股
份总额的 3.16%,包括中小投资者 9 人,共计代表股份 143,678,995 股。
本所律师认为,山鹰纸业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投票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拟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1,445,897,344 99.9844 100 0.0000 224,300 0.0156
表决权优先
股)
2、关于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含恢复 1,446,121,644 99.9999 100 0.0001 0 0.0000
表决权优先
股)
(二)涉及重大事项,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拟注 274,133,111 99.9182 100 0.0000 224,300 0.0818
册发行超
短期融资
券的议案
2 关于拟注 274,357,411 99.9999 100 0.0001 0 0.0000
册发行中
期票据的
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山鹰纸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系 TCYJS2017H0894 号《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张 声
签 署: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