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祥源文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31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
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权益保障原则。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
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公平性原则。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
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必须客观、真实和准确,不过度宣传和误
导;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充分披露信息,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
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1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
以披露。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
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
术开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
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
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合适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
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2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
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
实、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承担全面了解公司管理、
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
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和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归属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
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
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
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
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稿件。

                                         3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公司所有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
循统一尺度,归口由董事会秘书发布。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由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传等),统一归口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宣传。媒体电
话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答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人
员答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现场参观,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不影响运营的前提下积极配合。
    (三)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公司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披露后方能发布。其他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
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可以列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充分了解公司发展战略、企业
文化、外部环境以及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动态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主动、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进行全面和系统
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还应举
行专门的培训活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