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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电力: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8-12-13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处置行为,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公司《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降低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处置等经营运作过程中的风险,保障资金运营
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与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审查
第二条   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及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3)必须坚持高效益低风险优先的原则;
    (4)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
数量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建设项目投
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证券投资、产权交易(含专利等无形资产
交易)、公司重组、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
(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其他
金融产品等。
    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预计其盈利水平。经论证
其投资确有必要且可行后,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
批。
    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确定盈利及止损目标,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
可能发生的损失。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
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设立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的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
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五条   资产处置主要是指:转让、变更和核销公司占有、使用资产
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处置股权投资、债权投
资、证券投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六条   公司指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具体事项,
对于收到的对外投资项目及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初步整理和审查后,提
交有权决策机构逐级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决策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
投资、处置资产做出批准决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董事会在前条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
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