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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电力: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9-04-27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
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
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
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
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
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
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
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
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
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
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公司按照以风险为导向,全面性和重要
性兼顾的原则,综合考虑了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所属公司的相关业务特点。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母公司、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宁夏京能宁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京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山
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京能康巴什热电有限公司、内蒙古京隆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宁热电有限公司、山西漳山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京能(赤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京能盛乐热电有限公司、河
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京能吕临发电有限公司、京能十堰热
电有限公司、京能(锡林郭勒)发电有限公司、京能秦皇岛热电有限公司、
内蒙古京能双欣发电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资
产总额的 92.17%,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 99.99%;纳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决策管理、战
略规划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建项目投资管理、股权
事务管理、规范化运作、采购管理、生产管理、安全与科技环保管理、人
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管理、审计与内控管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营销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
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手册,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
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
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标准
    主要财务指标错报、漏报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
资产总额的 1%以上。
    (2)重要缺陷标准
    主要财务指标错报、漏报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
资产总额的 0.5%以上但小于 1%。
    (3)一般缺陷标准
    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但是未达到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内部
控制量化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标准
    1)公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3)控制环境无效;
    4)风险管理职能无效;
    5)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舞弊行为。
    (2)重要缺陷标准
    1)对于期末财务报告的控制存在一项或者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
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2)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发生舞弊行为;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漏洞。
    (3)一般缺陷标准
    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但是不满足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内
部控制定性标准。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标准
    1)造成重大损失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资产总额
的 1%以上;
    2)一次性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且造成 10 人及以上死亡或者超
过 50 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可抗力事件除外。
    (2)重要缺陷标准
    1)造成重要损失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资产总额
的 0.5%以上但不足 1%;
    2)一次性发生由本企业负主要责任,且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或者超过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不可控力造成的事件
除外。
    (3)一般缺陷标准
    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但是未达到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内部
控制量化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标准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的社会影响;
    2)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严重
群死群伤后果;
    3)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管层非正常群体离职,或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要求,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4)由于自身管理问题、操作疏忽、机组设备检修缺失或者法律纠纷处
理不当造成涉及民生稳定和国家基础设施安全的事件,造成非可控范围内
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损失,在较大范围造成恶劣影响;
    5)未建立规范化的公司治理模式、组织架构、民主决策体系、内部管
控及风险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体系。
    (2)重要缺陷标准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或公司内控制度,并造成
重要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2)由于自身管理问题、操作疏忽、机组设备检修缺失或者法律纠纷处
理不当造成涉及民生稳定和国家基础设施安全的事件,造成可控范围内的
群体性事件或重要损失,在局部地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公司整体声誉;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群死群伤后果;
    4)公司中层或业务骨干非正常群体离职;
    5)公司机密文件、证照及档案等大面积失窃或毁损;
    6)公司治理模式不规范、组织架构不健全、民主决策程序未落实、内
部管控及风险管理和安全生产体系未有效实施。
    (3)一般缺陷标准
    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但是不满足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内
部控制定性标准。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另外,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亦可能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情况的改
变而改变,未来公司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强化
内部控制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促进公司健康、
可持续发展。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