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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工程: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5-30  

						证券代码:600583               证券简称:海油工程             公告编号:2018-019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4        -                2018/6/5         2018/6/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25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21,354,8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1,067,74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4            -               2018/6/5         2018/6/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渤海有限

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股东及证券投

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对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45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22-59898808




特此公告。

                                                    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