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电科技: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2018-07-2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本情况: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向贵会提交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被受理。
本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为江苏世
纪同仁律师事务所阚赢律师、焦红玉律师,现拟变更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阚赢律师、邵斌律师。
变更事由:焦红玉律师因工作变动从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离职。经核查,
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变更后签字人员基本情况:本次变更后的签字律师阚赢律师、邵斌律师均持
有《执业资格证》,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阚赢律师、邵斌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阚
赢律师、焦红玉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
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阚赢律师、邵斌律师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阚赢律师、邵
斌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阚赢律师、焦红玉律师的结
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
事项。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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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执行总裁):____________
宁敏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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