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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明乳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尚须股东大会审议)2019-03-26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尚须股东大会审议)




一、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独立董事报告;
    (十五)对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第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现修改为: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独立董事报告;
    (十五)对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第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30%的事项;

                                                                    2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二、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征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有关公告向被征集股东充分披露信息。征集人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三
条的规定与被征集人分别签订书面委托书,该等书面委托书应经公证机构公证。
违反本款规定程序的投票权征集行为无效。
    现修改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3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征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有关公告向被征集股东充分披露信息。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
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与被征集人分别签订书面委托书,该等书面委托书应经公证机构公证。违反本款
规定程序的投票权征集行为无效。


三、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变更公司形式的;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的;
    (八)独立董事的任免及其报酬;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4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变更公司形式的;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
   (八)独立董事的任免及其报酬;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年度盈利,且不进行现金分红;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