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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世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7-08-30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
制度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
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其
他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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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
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于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审查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有关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相关资料;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
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
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
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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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
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有关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
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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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
决策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等当事方信息: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保证期限;
    (七)双方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
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管理部应会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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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事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人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
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
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
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
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
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
时,公司经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
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
公司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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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
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
出相应处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
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有关
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三条 对于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所述的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
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
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
                                   6
律责任。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会视公
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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