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7-10-31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
上海万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蔡同德药业有限公司非公开协议转让上
海葆大参药店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
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海葆大参药店有限公司
将成为上海蔡同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蔡同德”)的全资子公司。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为做大做强公司大健康板块,支持蔡同德的发展和经营业务
的拓展、调整的需要,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以评估价值为依据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综上所述,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上海万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向上海
蔡同德药业有限公司非公开协议转让上海葆大参药店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通过。
(以下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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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签名:
姓 名 陈信康 李远勤 李志强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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