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2018-03-23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先了解了《关于公司与新南东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 2018 年度申请银行借款的议案》及《公司关于变更
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相关内容,经仔细审阅,并基于独立董事的判断立场,同意该等议
案提交公司十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新南东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时,在审批和表决过程中,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关于 2018 年度申请银行借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 2018 年度经营及投资计划,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关于 2018 年度申请银行借款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严格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姓 名 陈信康 李远勤 李志强
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