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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数文化: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0-04-03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认真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
合法有效,并已取得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批准,尚需取得国家行业
主管部门的批复后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
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层、
核心产业板块经营管理及业务技术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责任感,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7、《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
                                   1/2
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
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
   综上,经过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促进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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