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简称:11 沪大众 债券代码:122112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度第一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 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或“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海通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海通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一、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出让所持有的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50%股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出让股权尚需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审核 并到主管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一)交易概述 1、2017 年 12 月 8 日,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交通”)在上海签署《上海 市产权交易合同》,发行人向大众交通出让所持有的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行小贷”)10,000 万股股权,占其总股本的 50%。根据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 2017 年 10 月 31 日的《上海闵行大 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 告》,出让价格为人民币 10,250 万元(大写壹亿零贰佰伍拾万元整)。本次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27 日经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上 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让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的议案》。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3、本次出让股权尚需经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审核 并到主管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名称: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 1515 号 12 楼 2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中山西路 1515 号 22 楼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 236,412.2864 万元 主营业务:企业经营管理咨询、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省际包车 客运)、相关的车辆维修(限分公司经营)等。 主要股东: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大众交通最近三年的业务以城市综合交通服务等产业为主体,以房地产业、 金融及股权投资产业为两翼的集团化发展格局。 3、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 方面的其它关系。 4、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大众交通总资产 1,593,802.23 万元、净资产 926,924.15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 306,007.0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55,885.16 万元(以上均为经审计数据)。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 (1)交易标的名称: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万股股权, 出让价格为人民币 10,250 万元。交易类别为出让股权。 (2)发行人向大众交通所转让的闵行小贷 10,000 万股股权产权清晰,不存 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截止 2017 年 10 月 31 日,闵行小贷 作为原告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共 8 起,标的金额为 6,205.50 万元。上述案件闵行 小贷均已胜诉,目前正在执行中。 (3)闵行小贷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 账面金额(万元) 资产类型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0 月 31 日 (经审计) (经审计) 流动资产 346.75 3,851.84 固定资产 18.62 11.68 资产合计 22,955.31 20,774.55 负债合计 813.14 373.83 净资产 22,142.17 20,400.71 2、闵行小贷的基本情况 3 (1)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 投资额 占注册资本比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万元) (%) 1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50 2 上海虹口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4,000 20 3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00 10 4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 10 5 上海古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00 10 合计 20,000 100 主营业务: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3 年 11 月 14 日 注册地点:上海市闵行区古美路 573 号 (2)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0 月 31 日 项目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2,955.31 20,774.55 负债总额 813.14 373.83 净资产 22,142.17 20,400.71 2016 年 1-12 月 2017 年 1-10 月 项目 (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2,286.87 1,737.42 净利润 1,343.39 -41.45 (3)闵行小贷 2016 年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2347 号]。 2017 年 1-10 月份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6428 号]。 3、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机构为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机构具有资产评估 资格(沪国资委许可评[2005]567 号)。按照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 财瑞评报字(2017)第 2031 号报告,评估对象为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为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 资产和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发放贷款及垫款、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 4 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等。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10 月 31 日,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 场价值,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结论依据资产基础法。本次评 估认定本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的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 (2)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截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被评估单位作为原告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共 8 起, 标的金额为 6,205.50 万元。上述案件被评估单位均已胜诉,目前正在执行中。由 于难以确定涉诉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和可收回金额,本次评估按企业计提并经审计 审定后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认定贷款损失。 (3)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 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价值 20,502.26 万元。 资产评估结论汇总表(资产基础法) 单位:万元 资产类型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流动资产 3,851.83 3,876.16 24.33 0.63 非流动资产 16,922.71 17,033.78 111.07 0.66 发放贷款及垫款 16,301.63 16,415.69 114.06 0.70 固定资产净额 11.68 14.61 2.93 25.09 长期待摊费用 59.17 59.17 递延所得税资产 550.23 544.31 -5.92 -1.08 资产总计 20,774.54 20,909.94 135.40 0.65 流动负债 373.83 407.68 33.85 9.05 负债总计 373.83 407.68 33.85 9.05 股东全部权益 20,400.71 20,502.26 101.55 0.50 2)收益法评估结论 经按照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对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0 月 31 日, 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10,565.28 万 元。 (4)评估结论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5 全部权益价值 20,502.26 万元,采用收益法得出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10,565.28 万元。两者差异值为 9,936.98 万元,差异率 为 48.5%。 两者差异主要为: 1)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重置成本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 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 2)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 (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 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由于近年小贷行业不景气,收益下降,放贷风险较大,公司出于谨慎原则, 仅使用自有资金放贷,利润率较低;另一方面,由于多笔诉讼导致部分资金冻结, 短期内无法为企业带来收益。 经分析,评估机构认为,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结果,更能反映上海闵行大 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价值。基于上述理由,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 的评估结论作为委估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即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05,022,633.06 元。 (5)评估结论与账面值比较增减原因分析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固定资产电子设备评估原值减值 25.60%,评估 净值增值 25.06%,原值减值的主要原因为近年电子类设备技术发展迅速,更新 换代较快,市场价格下降。净值增值的主要原因为电子类设备实际可使用年限较 企业计提折旧的年限长。 (四)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1、根据发行人与大众交通签署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合同标的:大众公用持有的闵行小贷 10,000 万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 50%; (2)交易价格:产权交易价款为人民币 10,250 万元 (3)支付方式:现金一次性付款 (4)支付期限:大众交通应在本合同生效且本次转让变更所需手续全部完 6 成(包括但不限于闵行小贷出具证明大众交通为股东的权属证明、公司章程、董 事、监事备案等)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大众公用指定的银行 账户。 (5)交付安排:于合同生效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 并在获得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20 个工作日内,配合闵行 小贷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6)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时间:本合同经大众公用、大众交通双方签字或盖 章并自相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闵行区及上海市金融办)批准之日起生效。 (7)违约责任:1)大众交通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 分价款的 0.5‰向大众公用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20 日的,大众公用有权解除合 同,并要求大众交通赔偿损失。2)大众公用若逾期不配合大众交通完成产权持 有主体的权利交接,每逾期一日应按交易价款的 0.5‰向大众交通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 20 日的,大众交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大众公用赔偿损失。 2、大众交通近三年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认为其支付能力不 存在风险。 (五)涉及出让股权的其他安排 大众交通同意闵行小贷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同意本次股权 转让涉及的闵行小贷债权债务转让后由闵行小贷继续承继。 (六)出让股权对公司的影响 据发行人反馈,1、本次股权转让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 流动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出让子公司闵行小贷 50%股权,会导致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变更。 发行人不存在为子公司闵行小贷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以及闵行小贷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11 沪大众”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 7 报告。 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 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8 二、受托管理人的联系方式 有关受托管理人的具体履职情况,请咨询受托管理人的指定联系人。 联系人:汤晓悦、郑云桥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传真:010-88027190 邮政编码: 100029 9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度第一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0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