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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众公用: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7-12-27  

						证券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 2017-058
债券代码:122112         债券简称:11 沪大众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3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1 月 4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 月 8 日
      摘牌日:2018 年 1 月 8 日


     由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6 日发行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1 月 8 日支付自 2017 年 7 月 6 日至 2018 年
1 月 5 日最后一个计息期间(以下简称“本计息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
金。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
券
     (三)债券简称:11 沪大众
     (四)债券代码:122112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 16 亿元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6 年期浮动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当
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每个计息周期所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 1 周 Shibor
(1W)在当期起息日前 120 个工作日的算术平均值,第一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
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 120 个工作日 1 周 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以后每个
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该计息周期起息日前 120 个工作日 1 周 Shibor(1W)
的算术平均值。各期基准利率计算时,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周 Shibor(1W),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
首日(2012 年 1 月 6 日)前 120 个工作日 1 周 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 4.03%,
加上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的基本利差 2.95%,本期债券第一个计息期间的
票面利率为 6.98%。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二个计
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二个计息期间为 2012 年 7 月 6 日至 2013 年
1 月 5 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周 Shibor(1W),第二个计息
期间基准利率为 2012 年 7 月 6 日前 120 个工作日 1 周 Shibor(1W)的算术平
均值 3.61%。第二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 6.56%。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三个计
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三个计息期间为 2013 年 1 月 6 日至 2013 年
7 月 5 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周 Shibor(1W),第三个计息
期间基准利率为 2013 年 1 月 6 日前 120 个工作日 1 周 Shibor(1W)的算术平
均值 3.35%。第三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 6.30%。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四个计
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四个计息期间为 2013 年 7 月 6 日至 2014 年
1 月 5 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周 Shibor(1W),第四个计息
期间基准利率为 2013 年 7 月 6 日前 120 个工作日 1 周 Shibor(1W)的算术平
均值 3.90%。第四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 6.85%。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五个计
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五个计息期间为 2014 年 1 月 6 日至 2014 年
7 月 5 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周 Shibor(1W),第五个计息
期间基准利率为 2014 年 1 月 6 日前 120 个工作日 1 周 Shibor(1W)的算术平
均值 4.34%。第五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 7.29%。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六个计
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六个计息期间为 2014 年 7 月 6 日至 2015 年
1 月 5 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周 Shibor(1W),第六个计息
期间基准利率为 2014 年 7 月 6 日前 120 个工作日 1 周 Shibor(1W)的算术平
均值 3.64%。第六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 6.59%。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七个计
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七个计息期间为 2015 年 1 月 6 日至 2015 年
7 月 5 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周 Shibor(1W),第七个计息
期间基准利率为 2015 年 1 月 6 日前 120 个工作日 1 周 Shibor(1W)的算术平
均值 3.49%。第七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 6.44%。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八个计
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八个计息期间为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016 年
1 月 5 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周 Shibor(1W),第七个计息
期间基准利率为 2015 年 7 月 6 日前 120 个工作日 1 周 Shibor(1W)的算术平
均值 3.31%。第八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 6.26%。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九个计
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九个计息期间为 2016 年 1 月 6 日至 2016 年
7 月 5 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周 Shibor(1W),第九个计息
期间基准利率为 2016 年 1 月 6 日前 120 个工作日 1 周 Shibor(1W)的算术平
均值 2.39%。第九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 5.34%。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十个计
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十个计息期间为 2016 年 7 月 6 日至 2017 年
1 月 5 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周 Shibor(1W),第十个计息
期间基准利率为 2016 年 7 月 6 日前 120 个工作日 1 周 Shibor(1W)的算术平
均值 2.33%。第十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 5.28%。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十一个
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十一个计息期间为 2017 年 1 月 6 日至 2017
年 7 月 5 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周 Shibor(1W),第十一
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 2017 年 1 月 6 日前 120 个工作日 1 周 Shibor(1W)的
算术平均值 2.41%。第十一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 5.36%。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十二个计
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十二个计息期间为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1
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十二个计息期
间基准利率为2017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2.76%。
第十二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5.71%。
    (七)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 月 6 日和 7
月 6 日。
    (八)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2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7 月 6 日和 2013
年至 2018 年每年 1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8 年 1 月 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二、本次兑付方案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第十二个
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71%,本计息期间共 184 天,
完整计息年度(2017 年 1 月 6 日至 2018 年 1 月 5 日)共 365 天,故每手“11
沪 大 众 ” ( 面 值 人 民 币 1,000 元 ) 实 际 派 发 利 息 为 人 民 币
5.71%*(184/365)*1000=28.785 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 1,000 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 月 3 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1 月 4 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1 月 8 日
     (四)摘牌日:2018 年 1 月 8 日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 2018 年 1 月 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沪大众”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
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将在本次还本付
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
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
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
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 沪
大众”(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8.785 元(含税)。如
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 沪大众”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
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
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 沪大众”
债 券 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 附件)同 证券账户卡 复印件、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
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1-64288727,地址:上海市中山
西路 1515 号大众大厦 8 楼,邮政编码:200235。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
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菁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 1515 号大众大厦 8 楼
     联系电话:021-64288888-5611
     邮政编码:200235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晓悦、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安弘扬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7 日
附件:

               “11 沪大众”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