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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爱富: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8-11-24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5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 14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程序 ............. 15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 18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 19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 22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23
第十章 责任划分与承担 ........................... 24
第十一章 释 义 .................................. 27
第十二章 附 则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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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加强公司内部机构、
人员信息披露的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及《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公司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
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
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持续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
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公告、交易
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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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
等文件;
    (五)公司依法就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
况作出的公告。
    第三条 公司有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持续信息披露,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禁止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
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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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同时保证适用
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疑问的, 应当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
露的, 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实施,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
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
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应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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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帮助使用者尽可能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
过互联网等新的披露渠道获得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若公司拟实施的有关事项属于应进行信息披
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经同意,可以按照规定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 认为无法按照规定披露
信息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同意,可以免
予按照规定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
利益;
    (三)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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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
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
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在公司指定
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
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
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四)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
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分别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13 号编制定期报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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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对股票及衍生
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重大事项”)。公司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
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的重大事项系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
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三)应披露之交易;
    (四)应披露之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回购股份;
    (十一)重大风险事项(详见本制度第三十条);
    (十二)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
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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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
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
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
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披露临时
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
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
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
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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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
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
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
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属于商品交易性质的资产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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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的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披露之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若无特别说明, 以下货币单位“元”均指人民币
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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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制度第二十二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应披露之关联交易”),且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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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
的关联交易;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
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
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有关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
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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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一般指净资产为
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
责的情况;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
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
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债务;
    (四)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五)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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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
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其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八)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
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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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的,应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所规定的程
序。公司编制及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严格按相关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之规定
执行。


                 第四章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实行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即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本制度所规定之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均是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义务人, 负有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分管公司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分)子公
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对因瞒
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 公
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项下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以书面
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事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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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
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
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
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和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
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
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信托的情形时,
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指派专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信息披
露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具体执行。公
司各部门、公司所属企业除按行业管理要求向市、局等行业
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之外,不得对外进行信息
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能部门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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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资料。公司职能部门、所属企业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行联络人制度,公司各所属企业于
本制度实施之日起五日内指定—名办公室主任或其他熟悉
单位情况的中层干部,作为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指定联络
人,各指派单位应对联络人的工作提供方便。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联络人进行培训。
    第四十四条 联络人的主要职责:
    1、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
按时报送相关的企业资料;
    2、负责日常信息披露所需的企业信息资料的收集、汇编、
报告;
    3、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企业内部传
达;
    4、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
    5、发现企业内部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6、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 当指定联络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
不能履行职责的,该指派单位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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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二日内另行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料汇总由部门负
责人负责。
    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汇总工作由公司投资部门
负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的重大事项,
依公司决策程序办理,为避免遗漏应披露信息,各部门应当
将该事项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将办理进展及时通知董事
会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拟披露信息按下列程序审批后,方可由董
事会秘书以有关规定披露:
    (一)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
    (二)其他临时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
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
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
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由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
长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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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
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董事长审
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
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
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
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
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
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或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
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无需经董事长审核。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以及
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五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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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五十一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指
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所属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对涉及以下方
面的事项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一)生产经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承接的大额订单;
    2、主要用户;
    3、经济效益情况;
    (二)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
    (三)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四)企业所获得重大奖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披露之重大事项包括:
    (一)应披露之交易;
    (二)应披露之关联交易(不适用于参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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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重大风险;
    (五)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
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
告制度,安排专门部门及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定期
和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
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
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便
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
析和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
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第五十三条所述之重大事项,并
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
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
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其股东会(股东
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
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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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
会(股东大会)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
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 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
其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 控股子公司
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
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
人)签字。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项,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
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如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如需对
第五十二条及五十三条情况进行披露的,必须填写《国新文
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表》,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总经理、董事长会签同意后,方
可披露。
    企业披露完成后,还需将披露执行情况填写《国新文化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执行反馈表》,上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
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
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
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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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本章未尽事宜可参照本制度第四、五章执行。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
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
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六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项下规
定的应报告的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
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
体披露的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
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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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权利。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
机构和股东来访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新华 1949 园区
第 23 幢;邮政编码:100044)
    第六十八条 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来函或其他
方式向公司问询或亲自到公司查询有关信息。
    公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披露原则,对股东电话、来
函或其他方式问询的回复,仅限于公开披露的信息,无义务
对股价走势、市场传闻或谣言作任何评价,也不得将即将公
告的信息先行向问询股东披露。
    股东需要向公司查询章程及其他书面资料的,应按下列
程序办理:
    (一)股东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公司查询,但必须
提供能证明股东在查询当日持有公司股权的有效书面证明。
公司不得向股东代理人或除亲自来公司公开资料备置地点
查阅以外的股东提供资料。
    (二)除因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权登记所需外,公司无
权代股东查询身份证明。
    (三)股东查询并复印公司相关资料的,应向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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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费用。公司有义务接受其他投资者问询和查询,但提
供的信息和自愿提供的资料应与向在册股东提供的相同。


                  第十章 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进行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
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及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营管理者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
息工作。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则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五)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不
得擅自对外披露信息,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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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外,公司其他任何人在任何公开场所或媒体上
发表有关任何关于本公司信息、并不能完整、准确、真实地
反映本公司的实际状况,所造成的后果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
    第七十条 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相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并
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
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
应责任。
    (三)所属企业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
(相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所属企业经理、管
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所属企业负责人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
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所属企业负
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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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
过的信息。
    (三)就任所属企业董事、负责人或经营管理者的公司
董事有责任将涉及所属企业的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
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关联交易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应提交给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后二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
披露,独立董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七十二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
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
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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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和披露不在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纠制,信息
提供者与信息采集者间签订信息披露责任书。信息提供者按
信息采集者的要求提供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
完整性、及时性。信息采集者保证按规定利用信息,并不得
擅自对外泄露。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


                         第十一章 释 义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
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以及与上市公司同
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
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自然关联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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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指:
    (一)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述第(一)、(二)项所属人士的亲属,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执
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负责解释,并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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