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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爱富: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12-15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   西城区金融街 19     富凯大厦 B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京德恒律师         所                                                       关于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新文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80257-04




致        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京德恒律师         所        以   简称      本所         作为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以     简称                   的常      法律顾问,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          以     简称                  法                         股东大会规则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         效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章程       以      简称              章程               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股东大会议          规则        以     简称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法律意见

          本所及    办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       所从      证券
法律业       管理办法 和 律师                 所证券法律业            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出       日以前已        发生或者       在的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法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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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德恒律师         所                                                  关于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章程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                              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得用作任何          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             认的业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                  实进行了     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于 2018        11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       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召开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8                    12     14 日在    京
  召开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18           11     24 日,      董     会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等指定媒体      刊载了     国新文         控
股股份        限         关于召开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简称    股
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时间
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会议表决方式 投票注意                            项 会议审议      项 会议
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                   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                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18         12     10 日

       网络投票起             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台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
网投票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12    14 日 14 点 30 分在     京    西城
区车        庄大街 4          新华 1949 园区西门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方式和内容以及              本次股东大


                                                     2
 京德恒律师        所                                                 关于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和            章程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3 人,代表            表决权股份数 110,636,346 股,占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54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
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    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股东资格

       2.        部分董          监   及董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由              董   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
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章程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提案人                    提案时间和方式        提案内容
均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章程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
记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票                监票人 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
       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                ,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限      向
 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对                       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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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德恒律师         所                                                     关于国新文 控股股份 限
                                                                   2018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合法表决通过 本次
股东大会没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         董     签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项如

       1.    关于调整独立董           津贴的议案

       2.    关于制定<独立董              工作制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
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章程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效

       五        结论意见

       综        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
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章程           股东大会议          规则 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               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              份,    本所律师签       并     盖     章    生效




            以    无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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