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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爱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19-01-29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管理 ............................ 1

第三章 工作职责 .................................. 2

第四章 审计程序 .................................. 3

第五章 工作要求 .................................. 5

第六章   罚则 ..................................... 6

第七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新文化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经营管
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新文化、国新文化控股子公司
以及由国新文化实质实施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内部审计,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
加强内部经济监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财务办法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管理人员的责任等事项开展的
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审查及评价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管理

    第四条   监察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
公司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对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评价。为提高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效率,监察审计部应及时将审计相关情况向
公司管理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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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监察审计部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与指
导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
调工作机制,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财务收支、经营活
动和管理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
监察审计部可抽调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所属企业人员参与
内部审计工作或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审
计项目。
    第七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内部
审计制度;可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部门,尚不具备条件的可
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应具备必要的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与他人进行
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
定,履行以下内部审计职责:
    (一)研究提出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和制度的
建议,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业审计制度的建立、实施以及
完善。
    (二)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审阅后实施。
    (三)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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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
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五)对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
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公司的负
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公司进行专
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八)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
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对公司内外部举报投
诉的事项及审计发现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开展反舞弊审计;
审计发现案件线索、违规违纪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根据审计需要,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
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
部门及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十一)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
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条   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监察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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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组组长。由审计组组长制定具体项目审计实施方案,报
经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审批后,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 5 个工作日,
经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向被审计单位
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
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
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二条   召开审计说明会。审计组进驻现场后,召开
审计说明会。
    第十三条   开展具体审计工作。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
经济活动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
步测试,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相关、
有用的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撰写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意见。审计组在审
计结束后,组织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监察审计部
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审批后,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审
计报告意见征求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其意见。被审计单
位应于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
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双方对审计结论有异
议,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由监察审计部提请公司相关领导以
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作出审定。
    第十五条   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审计组根
据交换意见后的结果,完成正式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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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以及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审阅。
    第十六条     送达审计意见书。审计组将经监察审计部负
责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以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阅后的
审计意见书,以文件形式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
    第十七条     问题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
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问题整改落实,并提交整改措施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建立
档案,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审计组长按照公司档案办法相
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
见;对发现的管理漏洞,应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
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
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在深
入调查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
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行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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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
计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
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
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根据相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
行审计结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起草,经董
事会审议后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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