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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耀玻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事前同意函2017-08-05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产的事前同意函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作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福建
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认真审阅了《关
于公司向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租赁房产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并与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后,发表如下意见:
    本项关联交易能解决公司仓储面积不足的问题,并为公司形成稳定的配套设
施,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采用以租代建方式取得并使用租赁房产,提
高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公司能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主业,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本项关联交易的房屋租金标准参考了周边市场价格,房屋租金定价公允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同意将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局会议进行审议,在公司董事局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签名:
        LIUXIAOZHI(刘小稚)                   吴育辉             程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