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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耀玻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16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 2019-01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3 月 15 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现将公司本次拟修改章程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本次章程修改,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涉及“回购
    股份”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现行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2018年第一次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回购股份”
    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公司收购其发行在外的股份时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上市交易
                                      所证券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三十一条 在满足法律、行政法规、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部门规章、证券上市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本章程的规定前提下,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回要约;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购回;                                     回要约;
     (三)在证券交易所以外以协议方式购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
回;                                       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地证券监         (三)在证券交易所以外以协议方式购
管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                     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
                                           关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三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局会议决议。公司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依照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公司依照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转让给职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但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证券上市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对股份
                                           注销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局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根据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审议批准收购本公司股份方案;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九条规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定的担保事项;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九条规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定的担保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项;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或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提案;
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项。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或
                                           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
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六)回购公司股份;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
    (七)股权激励计划;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七)股权激励计划;
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事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局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局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董事局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六)、 购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七)、(十二)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章或公司证券上市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
程另有规定的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 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者除外;
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还应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局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六)、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七)、(十二)项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
                                    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
                                    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管公司章程对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作出了修订,但本公司如进行任何股
份回购,仍须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及限制进行,
包括但不限于第 10 章及第 19A 章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也将确保于进行股份回购
时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项下公众持股量规定。
    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后,依据上述修改内容制作的《公司章程(2019 年第
一次修订)》将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2018 年第一次修订)》同时
废止。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