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福耀玻璃: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9-07-10  

						证券代码:600660               股票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 2019-025
债券代码:136566 债券简称:16 福耀 0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开始
支付自 2018 年 7 月 22 日至 2019 年 7 月 21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
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
        债券最后交易日:2019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
        债券摘牌日:2019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 福耀 01,债券代码:136566。
     3、发行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8 亿元,债券期限为 3 年。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00%,本期债券采取单利计息,不计复
利,逾期不另计息。
       7、起息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22 日(上述付
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9、本金兑付日:2019 年 7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本次兑付的本期债券(“16 福耀 01”)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8 亿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为 3.00%,每手债券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00 元(含税),每手债券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手债券的本息兑付金
额合计为人民币 1,030.00 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
       2、债券最后交易日:2019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
       4、债券摘牌日:2019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
       四、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7 月 19 日(该日期为兑付债权登记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福耀 01”持有
人。
       五、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
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
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
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的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
债券发行人已在《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
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福耀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根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本期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其他本期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区 II 区
    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86-591-85363763
    邮政编码:350301
    2、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1807-1819 室
    联系人:邓仑昆
    联系电话:86-10-66273146
    邮政编码:100033
    3、债券受托管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
    联系人:高巍
    联系电话:86-10-85606888
    邮政编码:100020
4、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86-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