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陆家嘴: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委派杨晓律师和陈偲偲律师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文汇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如期在上海市龙阳路 2277 号,永达国际
大厦裙房二楼多功能会议中心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公司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晋昭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出席人员除公司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资格的确认。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2. 《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以及 2017 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3.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 《2017 年度融资方案》;
    8.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9. 《2017 年度接受控股股东贷款的议案》;
    10. 《关于聘请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单位的议案》;
    11. 《关于 2017 年度在公司取薪董监事薪酬预算的议案》;
    12. 《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 《关于 2017-2019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第 1 至第 13 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上述第 8 项至第 13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
行了单独计票;上述第 9 项议案关联股东已按照规定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