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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川能源:关于交易标的涉诉进展暨股票复牌公告2017-06-16  

						证券代码:600681         证券简称:百川能源        公告编号:2017-066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交易标的涉诉进展暨股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6 月 14 日,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收到荆州市津江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江公司”或“津江天然气”)函
件,函件称津江公司与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天然气”)
涉及特许经营权纠纷,且津江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荆州天然气为本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之标的公司,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平信
息披露,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停牌一天。
    鉴于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6 月 16
日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现将核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诉讼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荆州天然气本次诉讼情况如下:
    1、2017 年 4 月 28 日,津江天然气向荆州市沙市区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2017]鄂 1002 民初字 731 号),对荆州天然气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依法确认原告(津江天然气)对其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的全部用户
享有独家供应管道天然气的权利;
    (2)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向属于原告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的用户供气的侵
权行为;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供气损失 2100 万元(自 2004 年 5 月起暂计
算至 2017 年 5 月,最终赔偿金额以被告(荆州天然气)实际停止侵权行为之日
的计算结果为准。);
    (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所侵占的 11,099 户居民用户燃气初
装费中的运维部分费用,共计 690 万元。
    2、2017 年 5 月 4 日,因津江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
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7]鄂 1002 民初字 731 号),裁定冻结荆州天然气银
行存款 1200 万元、查封津江天然气位于荆州区荆沙大道 40 号第 1 栋 1 办公楼作
为担保。
    3、2017 年 5 月 8 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出具给荆州天然气《应诉通知
书》([2017]鄂 1002 民初 731 号)。
    4、2017 年 6 月 13 日,津江天然气于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撤回对荆州天然气的起诉。
    5、2017 年 6 月 14 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2017]
鄂 1002 民初 731-1 号),裁定准许津江天然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下发《民事裁定书》([2017]鄂 1002 民初 731-2 号),裁定立即解除对荆州天然
气的银行存款冻结。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可能影响
    1、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已完结,公司及交易标的未承担任何费用,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
司及交易标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次交易的可能影响
    鉴于:
    (1)2017 年 6 月 14 日,津江天然气、荆州天然气和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荆州市住建委”)签署《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补充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对荆州市中心城区内、中心城区周边经营范围、上述
已核定经营范围交叉部分进行了界定。按照该三方协议界定的荆州天然气拥有特
许经营权的区域,未发生变动。
    (2)2017 年 6 月 14 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2017]
鄂 1002 民初 731-1 号),裁定准许津江天然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下发《民事裁定书》([2017]鄂 1002 民初 731-2 号),裁定立即解除对荆州天然
气的银行存款冻结。
    (3)2017 年 6 月 14 日,津江天然气出具《承诺函》,承诺与荆州天然气特
许经营权区域已不存在争议或纠纷,不会再就《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
的双方特许经营权区域主动向荆州天然气提起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司法程
序。
    综上,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荆州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区域与津江天然气已不存
在争议或纠纷,对本次交易没有重大影响。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交易标的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贤达实业的致歉声明
    荆州贤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贤达实业”)作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
易标的的控股股东,在获悉上述诉讼发生之日起即积极协助荆州天然气与津江天
然气、荆州市住建委进行沟通。由于按照荆州天然气与荆州市住建委签署的《特
许经营协议》(2008 年 1 月 16 日)、《特许经营补充协议》(2011 年 11 月 9 日)
及政府部门会议纪要等,贤达实业认为津江公司诉讼中提及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
对本次交易不会构成影响,同时由于荆州天然气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对
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认识尚不到位,未及时将上述诉讼涉及的有关信息
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贤达实业、荆州天然气全体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已进行深刻反省,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
制度,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生重大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
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贤达实业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未及
时告知行为向百川能源及全体股东表示诚挚的歉意。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