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预案》的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关于聘请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1、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经验,具备军工 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能够满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 2、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以书面函件确认无任何有关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提请公司董事会注意的事项; 3、我们同意将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机构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