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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船防务: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19-09-17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中
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出售广船国际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国际”)27.4214%的股权,中国船舶以向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的方式支付前述交易对价,同时公司拟放弃广
船国际、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文冲”)的市
场化债转股投资者拟转让所持有的黄埔文冲 30.9836%股权及广船国
际 23.5786%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
“本次交易”)。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洲评估”)按照 2019 年 4 月 30 日为基准日对广船国际出具的《中国
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广船国际有限公司 51%股权
涉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19】第 0530
号),对黄埔文冲出具的《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 30.98%
股权涉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19】第
0501 号),并将以经有权国资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
次资产评估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评估机构
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
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东洲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
评估业务资格;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东洲评估及其经办
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正常的业务关系之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
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标的资产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评估准则及行业惯例的要求,符合评估对
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
次重大资产出售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东洲评估采用了收益法、资产基
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公司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
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实
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
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
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
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
相关性一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东洲评估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
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
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
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
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翼初 闵卫国 刘人怀 喻世友
                                2019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