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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三毛: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24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1
致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唐增杰、李铁铮出席公

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

律见证。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均予以核查

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董事会

已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发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并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在《上海

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刊登。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出席会议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办法等。

    本次股东会议时间定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 14:00,地点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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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斜土路 791 号 C 幢 7 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

人授权书、持股凭证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共 5 人,代表股份 551601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40 %。其中 A 股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2160143 股;B 股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000000 股。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议。该等列席人员具备参

加本次股东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议的议案
    根据 2017 年 5 月 16 日、6 月 21 日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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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关于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议案》;

    6.审议《关于 2016 年度计提特别坏帐准备的议案》;

    7.审议《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8.审议《关于公司 2017 年贷款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议案,也未对未经公告的议案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可选择现场亲自投票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审议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议案》;

《关于 2016 年度计提特别坏帐准备的议案》;《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


                                 4
摘要》;《关于公司 2017 年贷款额度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

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 551601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4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16150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47%,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 2016 年度计提特别坏帐准备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贷款额度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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