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 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终止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 融资时机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本次终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洪 波 陈珠明 魏志华 2020 年 1 月 12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