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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都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8-03-2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佳都科技

 上市公司代码:                      600728

 保荐代表人:                        姚利民、苏欣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55号)批准,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84,745,763股。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月13日
出具的天职业字[2016]973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84,745,763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2.98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1,10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0,012,929.06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9,987,070.94元。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1月18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佳都科技2016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佳都科技负有持续督导义务,现就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
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民生证券自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
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民生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已签署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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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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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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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情况。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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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人无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无违法违规
6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
7                                           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各项制度能够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有效执行,不存在违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内控制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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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民生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详见“二、民生证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详见“二、民生证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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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露审阅的情况”。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11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详见“二、民生证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露审阅的情况”。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12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该等情况。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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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共传媒出现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了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事后公司针对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相关报道进行了核实、对上海交易所出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具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并发布了相关公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告。详见公司2017-018号、2017-020号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公告。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除上述情形外,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
     所报告。                             公司不存在其他关于公共媒体报道而应
                                          披露未披露的事项。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
                                          在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
15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
                                          该等情况。
     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2017年12月初,民生证券制定了关于公
                                          司2017年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于2017
                                          年12月11日告知公司。
                                          民生证券于2017年12月25日对佳都科技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进行了2017年度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主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要事项:公司规范运作,内控制度执行
     质量。                               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等。
                                          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民生证券于2017
                                          年12月29日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2017年度现场
                                             检查报告》。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 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17      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 等情况。
        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
        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情形。

                                             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18                                           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2017年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
19      ,并发表意见。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民生证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民生证券对佳都科技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
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佳都科技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佳都科技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