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18-03-20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佳都新
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科技”、“公司”或“发行人”)2016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
期限已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乔建程
保荐代表人 姚利民、苏欣
联系电话 010-85127435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728
注册资本 1,617,339,924元
注册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832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
山创业中心1号楼2区306房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天河软件园建工路4号
法定代表人 刘伟
控股股东 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刘伟
联系人 刘佳
联系电话 020-8555026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年1月1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855号)文核准,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4,745,76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2.98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1,1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012,929.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1,089,987,070.9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1月13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16]973号《验资报
告》。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法规、制度对发行人
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照各方确定的工作时间表推进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专业机
构沟通;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批复后,协助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
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
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5、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将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行人,按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核
查报告等文件。
六、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
无。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民生证券对佳都科技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佳都科技积极配合民生证券的
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接受访谈沟通等。
八、对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做到勤勉尽责,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
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相关证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以及公司内部关于募集
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
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
规。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