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佳都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8-05-25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3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关
于严格重组上市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16]47 号)等规定,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至 4 月
20 日,对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佳都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6 号)及《关于对
梁平、尤安龙、王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7 号)。现将主要
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规范
    (一)未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因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高新供应链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原总经理龙涛 2014 年涉嫌违法损害了公司利益,
触发控股股东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都集团)的相关承诺事项,佳
都集团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直接向高新公司划转款项 4520.88 万元,并于 2015
年 4 月 3 日、2016 年 3 月 17 日分别通过奉化市科利塑料有限公司、广州市松都
贸易有限公司向高新公司划转款项 357.99 万元、698.99 万元。在相关事项中,
佳都科技 2014 年 12 月 30 日受让控股股东的代垫款项 4520.88 万元(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17%),佳都科技 2015 年 4 月 3 日、2016 年 3 月 17 日合计
受让控股股东相关方的代垫款项 1056.98 万元(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61%),属于应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但是你
公司未按规定予以临时公告,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
项。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16 年 1 月 7 日至 4 月 19 日期间,你公
司分 9 笔向关联方深圳市天盈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盈隆)以预付款的名
义付出资金共计 2300 万元,于 2016 年 12 月全部收回,并于 2017 年 6 月收到利
息 99.96 万元。但是你公司延迟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
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存在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倒置、
信息披露延迟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等规定。
       二、 关联方担保审议程序违规
    2015 年 9 月 24 日、2015 年 10 月 29 日,你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原控
股子公司天盈隆(持股比例 51%)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借款 800 万元、向中国银
行深圳分行借款 2500 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均为 1 年,相关担保事项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外披露。2015 年 12 月,你公司对外转让天盈隆
33%股权,在转让完成后持有天盈隆 18%股权,且因你公司总裁梁平兼任天盈隆
董事,天盈隆成为佳都科技的关联方,但你公司未对关联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
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第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第二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予
以警示。请你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裁梁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尤安龙、现任财务总监王淑华知
悉关联交易及关联担保事项而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应对公司上述违规问题承担
主要责任。 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
四十四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们予以警示。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 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
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内部控
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进
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责,不断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