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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高科: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03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2018-027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9             -          2018/7/10       2018/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5 月 1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86,656,002.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6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5,786,016.12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9               -             2018/7/10           2018/7/1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之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复旦大学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现金红利
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
于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 0.054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
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4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
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
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
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524758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