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糖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29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中粮糖业 编号: 2017-073 号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
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修订。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以下简称“新政府补助准则”),
新政府补助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新政府补助准则要求,与企业日常
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
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表“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
府补助。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
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
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以下简称“新 42 号准则”),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对于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
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
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2)本次新 42 号准则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 2006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
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根据新准则要求,公司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
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政府补助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
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2)根据新准则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本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将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的会
计政策变更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
营》。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编制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时,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进行,具体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订版(财会〔2017〕15
号),适用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
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科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影响金额
目名称
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 将营业外收入中符合要
营业外收入、其他
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 求的 671,800.00 元调入
收益
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其他收益。
执行该规定仅对上述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2017 年 1-6 月及以前年度净利润未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
经营》财会〔2017〕13 号),适用于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执行
该规定对公司 2017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2017 年 1-6 月及以前年度净利润未产生
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和具体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相关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和具体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更加真实
客观地反映公司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准则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变更的审核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