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和具体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更加真实 客观地反映公司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准则变更。 独立董事: 葛长银 朱剑林 顾玉荣 李宝江 李 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