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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2017-06-16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山西焦化   证券代码:600740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交易对方                        住所及通讯地址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洪洞县广胜寺镇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2017 年 6 月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声       明


     本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网站。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为:投资者可在本报

告书摘要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30-11:30,下午

2: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1)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临

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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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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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2

    释义 .................................................................................................................................................. 4

    重大事项提示 .................................................................................................................................. 8

        一、           本次重组情况概要 ................................................. 8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9
        三、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概况 ...................................10
        四、           配套募集资金概况 .................................................15
        五、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17
        六、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简介 .............................................25
        七、           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的简要分析 .................................28
        八、           其他重要影响 .....................................................35
        九、           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35
        十、           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39
        十一、              标的资产利润补偿安排 ...........................................44
        十二、              本次交易标的在最近 36 个月内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的相关情况 ..........51
        十三、              公司股票停牌前股价波动情况的说明 ...............................52
        十四、              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53
        十五、              独立财务顾问资格 ...............................................61

    重大风险提示 ................................................................................................................................ 62

        一、           审批风险 .........................................................62
        二、           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62
        三、           拟购买资产的估值风险 .............................................62
        四、           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募集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64
        五、           标的公司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64
        六、           标的公司经营和业绩变化的风险 .....................................65
        七、           财务风险 .........................................................68
        八、           本次收购股权为联营企业股权的风险 .................................69
        九、           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相关政策风险 ...................................69
        十、           其他风险 .........................................................70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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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一、    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72
       二、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74
       三、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77
       四、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89
       五、    其他重要影响 .....................................................92
       六、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92
       七、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未构成借壳上市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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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山西焦化/上市公司/公司          指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焦集团/交易对方               指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焦煤集团                        指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华晋/标的公司/目标
                                指    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中煤集团                        指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能源                        指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华晋焦煤                        指    山西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韩咀煤业                        指    山西华晋韩咀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华宁焦煤                        指    山西华宁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飞虹化工                        指    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晋南分公司                      指    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南销售分公司

毛则渠公司                      指    山西省乡宁县毛则渠煤炭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

恒一律所                        指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致同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普华永道                        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企华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儒林                            指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国昇元                          指    山西国昇元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重组委                          指
                                      审核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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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                    指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指    中煤华晋 49%的股权

                                      山西焦化向山焦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
                                指    买资产并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组/本次交易/本次发行
                                      的行为

                                      本次山西焦化向山焦集团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交易价格、交易对价、收
                                指    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中煤华晋 49%股权的价
购对价
                                      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山西焦化本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
                                指
购买资产                              的方式收购中煤华晋 49%股权

                                      山西焦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终
本次交易总金额                  指    核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所购买资产的交易
                                      价格与募集配套资金之和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报告书、重组报告书              指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报告书摘要                      指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摘要

评估基准日/交易基准日           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审计基准日                      指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指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交付标的资产的日期,
                                      如无另行约定,则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交割日                          指    购买资产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所在月的
                                      月末。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利、义
                                      务和风险发生转移。

报告期/两年                     指    2015 年和 2016 年

三年                            指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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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修订,证监会第 127 号令)

                                      2017 年 2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
《实施细则》                    指
                                      定》之前有效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2011 年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证监会
《收购管理办法》                指
                                      108 号令)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若干规定》                    指
                                      的规定》(2016 年 9 月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26 号准则》                   指
                                      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异常交易暂行规定》            指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16 年 9 月修
                                      订)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财务顾问办法》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4 号)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业务指引》                    指
                                      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公司章程》                    指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山西焦化与山焦集团签署的《山西焦化股份有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指    限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
买资产协议》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山西焦化与山焦集团签署的《山西焦化股份有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指    限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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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山西焦化与山焦集团签署的《山西焦化股份有
《利润补偿协议》                指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
                                      承诺补偿协议》

                                      如无特别说明,分别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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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
有相同的涵义。在此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告书全文,并充分注意下列事项:

 一、 本次重组情况概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山焦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中煤华晋 49%
的股权。公司已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根据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
煤华晋全部股权价值评估值为 10,269,393,000.00 元,山焦集团所持 49%股权对应
的评估价值为 5,032,002,570.00 元。根据 2016 年 6 月 3 日中煤华晋第七次股东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的 方 案 , 山 焦 集 团 获 得 现 金 分 红
139,944,785.20 元。经双方一致协商,在资产评估价值基础上扣除上述现金分红
部分,本次交易价格确定为 4,892,057,784.80 元。根据上述确定的交易价格,山
西焦化拟以股份支付的对价为 4,292,057,784.80 元,占交易总金额的 87.74%,拟
以现金支付的对价为 600,000,000.00 元,占交易总金额的 12.26%。根据本次山西
焦化拟以股份支付的对价金额和发行股份的定价,本次山西焦化需向山焦集团发
行股份预计为 666,468,600 股。

     (二)募集配套资金

     同时公司拟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配套募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5,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的 100%。配套融资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
实施为条件,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
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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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中煤华晋 49%股权。

     依据中煤华晋 2015 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本次交易资产交易成交金额以及
山西焦化 2015 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计
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计算方法进行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中煤华晋       中煤华晋          上市公司       资产成交金额           比例
                                49%股权

资产总额        1,420,711.41     696,148.59       1,060,133.66       489,205.78         65.67%

资产净额          610,260.40     299,027.59        199,636.82        489,205.78         245.05%

营业收入          367,466.36     180,058.52        336,584.10                   -       53.50%

     依据中煤华晋 2016 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本次交易资产交易成交金额以及
山西焦化 2016 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计
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计算方法进行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中煤华晋       中煤华晋           上市公司      资产成交金额            比例
                                49%股权

资产总额        1,514,397.78     742,054.91       1,070,879.09        489,205.78        69.29%

资产净额          722,742.90     354,144.02        204,075.83         489,205.78        239.72%

营业收入          491,023.61     240,601.57        403,815.02                       -   59.58%

     根据测算情况,购买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购买标的资产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


                                              9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标的资产的成交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额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按
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山西焦化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认购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股权,山
焦集团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不因本次收购新增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
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针对关联交易事项,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由 3 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上,
山焦集团及西山煤电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山焦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山西省国资委;本
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三、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概况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山焦集团。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
的股权。

       (二)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标的资产定价原则:以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山西省
国资委及其授权单位核准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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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中企华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中煤华晋除王家岭矿采矿权
以外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
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3846 号),根据该评估报告,扣除
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采矿权之外,标的资产中煤华晋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4,670,974,300.00 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山西省国资委以“晋国资产权函[2016]766
号”文件核准。
     儒林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采矿权资产
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煤矿)采矿
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6]第 022 号),根据该评估报告,中煤华晋王家
岭矿采矿权评估值为 5,598,418,700.00 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焦煤集团以“山西
焦煤函[2016]717 号”文件核准。
     综合上述评估情况,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煤华晋全部股
权价值评估值为 10,269,393,000.00 元,山焦集团所持 49%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为
5,032,002,570.00 元。

     根据 2016 年 6 月 3 日中煤华晋第七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山焦集团获得现金分红 139,944,785.20 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资产评估价
值基础上扣除上述现金分红部分,本次交易价格确定为 4,892,057,784.80 元。

     (三)本次购买标的资产的支付方式

     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本次交易作价中的 4,292,057,784.80 元,以现金方
式支付本次交易作价中的 600,000,000.00 元。

     (四)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五)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基准日




                                            11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
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
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的定价基准日确定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10 月 27 日)。

     自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并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复牌,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召开时的停牌日(2016 年 10 月 21 日)期间,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公
司股价波动较大,期间累计涨幅达到 39.14%,高于同期间内上证综合指数(代
码:000001.SH)4.04%的涨幅和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
指数)(代码:882201.WI)2.96%的涨幅。综合考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价格调
整事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之前公司股价波动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
评估作价的基准日并未发生变化等相关因素,兼顾交易各方的利益,根据与交易
对方的协商,公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的 90%作为发行价格。

     (六)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10 月 27 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按照
上述原则计算的发行价格为 6.44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结
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为 7.15 元/
股,按照《若干规定》、《业务指引》规定要求的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
整发行价格的最后日期(2016 年 10 月 6 日)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为 6.91 元/股。
本次董事会确定的最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6.44 元/股,既不低于公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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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6.44 元/
股),也不低于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整发行价格的最后日期(2016 年
10 月 6 日)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6.23 元/股)。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及《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股份发行定价的要求。

     (七)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
的数量=以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90%。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和股份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金额4,292,057,784.80元计算,

公司将向山焦集团发行股份数量为666,468,600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3.83%(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发行数量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

行相应调整。

     (八)本次发行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山西焦化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山西焦化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在此期间内,山西焦化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山西焦化股票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的,则山焦集
团通过本次交易所持有的山西焦化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重组结束后,
山焦集团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相应遵守
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山焦集团及其关联方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


                                            13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山焦集团不转让所持山西焦化的股份。

       (九)过渡期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起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为过渡期。各方同意,
由公司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
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确认。除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因生产经营产生的经营收益由上市
公司按照山焦集团所持股权比例享有,发生的经营亏损由山焦集团按其所持股权
比例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十)标的资产利润补偿安排

     山西焦化已与交易对方签订了明确可行的《利润补偿协议》;该等标的资产
的实际盈利数合计不足同期利润预测数总和的,在经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
审计确认差额后,由交易对方向山西焦化进行补偿。

       (十一)标的资产的过户及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对方于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或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进行交割,交易对方应于交割日或之后协
助尽快办理将标的资产登记于公司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应当给予必要的协
助。

     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
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
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
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十二)2016 年 10 月,公司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的原因

       山西焦化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 2016 年 4 月 6 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1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的相关要求,如
果公司未能在董事会后 6 个月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组方案的通知,公司
应当及时申请停牌,并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截至山西焦化前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6 个月止(2016 年 10 月 6 日),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尚未完成在国土资源部的备案,资产
评估结果尚未完成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因此尚不具备召开董事会
披露重组报告书的条件,因此公司未能在董事会后 6 个月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山西焦化股票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起停牌,并
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公司该次董事会仅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重新确定了定价基准日,调整了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价,修订了发行价
格调整方案,明确了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该次董事会未调
整公司配套募集资金的金额和用途。

 四、 配套募集资金概况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5,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
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将采用询价方式确定。


                                            15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调整,公司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定价基准日确定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10 月 27 日)。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的 90%,即不低于 7.34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结
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为 8.15 元/
股,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整发行价格的最后日期(2016 年 10 月 6 日)
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为 7.60 元/股。本次董事会确定的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底
价为 7.34 元/股,既不低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
易日均价的 90%(7.34 元/股),也不低于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整发行
价格的最后日期(2016 年 10 月 6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6.84 元/股)。
本次确定的发行底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重组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及《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募
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定价的要求。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批文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
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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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
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所有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股份。

     (五)发行数量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和发行数量根据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总额计算,本次交
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
过 88,555,858 股。(若按上述规定确定的相关认购股份数量不是整数的,则向下
取整数精确至个位。)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5,000 万元,其中 60,000 万元将用于
支付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剩余不超过 5,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税费
和中介机构费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
效和实施为条件,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行为的实施。若由于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或其他风险因素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失败,公司拟采用自筹方式解决所需资金。

     (七)锁定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五、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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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
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
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
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
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
新提出申请。”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A 股二级市场表现变化
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
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两次调整通过,公司拟
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1、调价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机制。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前。

     4、触发条件

     在可调价期间内,山西焦化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

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山西焦化确定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

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价跌幅超过 20%,同时以下 A 或 B 的情

形有至少一项出现: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代码:00000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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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即 3,084.46 点)

跌幅超过 10%;

     B. 可调价期间内,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代

码:88220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即 2,568.56 点)跌幅超过 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上市公司可

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进行调整。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

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公司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

行价格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后续则不再

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交易标的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

调整。


                                            19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

     1、调价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机制。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

     4、触发条件

     在可调价期间内,山西焦化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

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山西焦化确定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

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价跌幅超过 20%,同时以下 A 或 B 的情形有

至少一项出现: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代码:00000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

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即 3,084.46 点)跌幅

超过 10%;

     B. 可调价期间内,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代

码:88220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即 2,568.56 点)跌幅超过 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上市公司可

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价

进行调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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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

行底价进行调整,则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公司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

价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

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行底价,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后续则不再

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变,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底价相应进行调

整。

       (三)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合法合规性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6 年 4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交易方案,其中包括了发行价格调整方案。2016 年 10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的
相关事项,重新确定了定价基准日,调整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据此也同时修订了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上述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经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相关董事会审阅通
过发行价格调整方案时,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均在相应的董事会决议、重组预案
或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2017 年 5 月 1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1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了《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再次做出修订。相关调整方案已经在该次董事会决议中进行
了披露。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6 年 4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交易方案,其中包括了发行价格调整方案。2016 年 10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的
相关事项,重新确定了定价基准日,调整了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底价,据此也同
时修订了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上述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经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相关董事会审阅通过发行价
格调整方案时,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均在相应的董事会决议、重组预案或重组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2017 年 5 月 1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对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底
价调整方案再次做出修订。相关调整方案已经在该次董事会决议中进行了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3、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理由及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
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
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
调整。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
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
照已经设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A 股二级市场表现变化

                                            22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引入了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上述价格调整方案的引入,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也是应对资本市场大幅波动对本次交易带来不利影响的重要举措,有利于
维护本次交易的公平原则,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同时,相关价格调整方
案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山焦集团及西山煤电均回避表决,相关
议案经公司非关联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因此,本次价格调整方案的引入,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全体中小股东的
利益。

     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发行价格触发条件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格式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
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
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
调整。”

     《26 号格式》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明确
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建立在大盘和同行业因素调整基
础上,触发发行价格调整的情形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充分说明理由。”

     本次设置的发行价格调整的触发条件,基于公司股价较定价基准日出现较
大波动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大盘指数或行业板块指数也较定价基准日出现较大
幅度波动,才触发价格调整事项。

     根据上述机制的安排,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发行价格触发条件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26 号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5、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及调价基准日的设置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
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本次价格调整方案明确,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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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市公司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

     同时方案明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同时方案明确,交易标的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
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据此,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中,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发行价
格及调价基准日的设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
于“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6、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调整后的配套募集资金底价调整方案明确了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上
市公司可以在相关触发条件达成后,进行一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底价的调整。
该调整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发行底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均价的 90%,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 2017 年 2 月 15 日中国证
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之前有效的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四)本次重组不存在调价安排

     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调整事项以及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事项的触发条件均未达成。

     同时,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及配套募集资金发行
底价的议案》,上述议案经 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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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该议案,鉴于价格调整方案涉及的相关触发条件均未实
际触发,公司决定不再依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以及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六、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简介
     (一)交易标的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中企华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儒林作为采矿权评估机构,国昇元作为
土地估价机构。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七户重点煤炭企业
涉及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发〔2013〕19 号),山西省
国资委将包括山西焦煤集团在内的省属七户重点煤炭企业在并购重组、企业改制、
产权流转、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中,涉及的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核准工作授权七
户企业负责。据此本次资产评估事项中涉及的三项采矿权资产的评估报告核准由
山西焦煤集团负责,除采矿权资产之外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山西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中企华针对扣除王家岭采矿权之外的中煤华晋资产负债进行了评估,出具了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
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
(2016)第 3846 号),根据该评估报告,扣除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采矿权之外,在企
业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的假设前提下,截至评估基准日中煤华晋总资产(不含王
家岭矿采矿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 1,006,777.98 万元,评估价值(不含王家岭
矿采矿权无形资产)为 1,010,405.20 万元,增值额为 3,627.22 万元,增值率为 0.36%;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543,307.77 万元,评估价值为 543,307.77 万元,无增减值情况;
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不含王家岭矿采矿权无形资产)为 463,470.20 万元,股
东全部权益(不含王家岭矿采矿权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为 467,097.43 万元,增值
额为 3,627.22 万元,增值率为 0.78%。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的采矿权价值,由儒林对采矿权单独进行了评估。截至
报告书出具日,根据儒林出具的“儒林矿评字[2016]第 022 号”、“儒林矿评字
[2016]第 023 号”和“儒林矿评字[2016]第 024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中煤华晋所持有的王家岭煤矿采矿权、韩咀煤业煤矿采矿
权、华宁焦煤煤矿采矿权进行了评估。截至本次交易拟定的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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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31 日,王家岭煤矿采矿权核定价款的保有的煤炭资源的评估价值为
559,841.87 万元,较王家岭矿采矿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153,824.03 万元增值
263.95% , 韩 咀 煤 业 煤 矿 采 矿 权 核 定 价 款 的 保 有 的 煤 炭 资 源 的 评 估 价 值 为
113,954.47 万元,较韩咀煤业煤矿采矿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96,506.38 万元增值
18.08%,华宁焦煤采矿权核定价款的保有的煤炭资源的评估价值为 402,321.17
万元,较华宁焦煤煤矿采矿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60,625.05 万元增值 563.62%。
     由于中企华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按照山西省国资委相关规定,扣除了王家岭矿
采矿权资产,因此在最终计算中煤华晋 49%股权完整评估价值时,需要在中企华
出具的扣除王家岭矿采矿权资产后的中煤华晋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的基础上,
汇总儒林对王家岭矿采矿权资产的评估价值,加总后得到中煤华晋完整的股权评
估价值为 1,026,939.30 万元,较 2015 年末中煤华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账面值 610,260.40 万元,增值 68.28%。
     根据上述方法汇总计算之后对应的中煤华晋 49%股权的完整资产评估价值
为 5,032,002,570.00 元。
     重组报告书关于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和采矿权评
估的相关内容分别摘自中企华出具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
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3846 号),以及儒林出具的《山西中
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6]
第 022 号)、《山西华晋韩咀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
矿评字[2016]第 023 号)和《山西华宁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报
告》(儒林矿评字[2016]第 024 号)。

     (二)交易标的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补充评估情况

     鉴于原有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一年内有效,为再次
验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山西焦化董事会根据 201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继续聘请前述各评估机构,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补充评估。

     中企华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中煤华晋不包括王家岭矿采
矿权无形资产的资产负债进行了补充评估,出具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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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
任公司 49%股权价值核实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 3212 号)。扣
除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采矿权之外,在企业持续经营和公开市场的假设前提下,截
止评估基准日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084,437.16 元,评估价值为 1,103,285.70 万元,增值额为 18,848.54 万元,增值
率为 1.74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503,366.30 万元,评估价值为 503,366.30 万元,
无增减值情况;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581,070.86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599,919.40
万元,增值额为 18,848.54 万元,增值率为 3.24%。

     同时,儒林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中煤华晋所持有的王家岭煤矿
采矿权、韩咀煤业煤矿采矿权、华宁焦煤煤矿采矿权进行了补充评估。根据儒林
出具的“儒林矿评字[2017]第 51 号”、“儒林矿评字[2017]第 52 号”和“儒林
矿评字[2017]第 53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王家岭煤
矿采矿权核定价款的保有的煤炭资源的评估价值为 594,830.02 万元,较王家岭矿
采矿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148,749.70 万元增值 299.89%,韩咀煤业煤矿采矿权核
定价款的保有的煤炭资源的评估价值为 142,987.82 万元,较韩咀煤业煤矿采矿权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96,330.15 万元增值 48.44%,华宁焦煤采矿权核定价款的保有
的煤炭资源的评估价值为 421,309.89 万元,较华宁焦煤煤矿采矿权无形资产账面
价值 58,773.11 万元增值 616.84%。

     由于中企华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按照山西省国资委相关规定,扣除了王家岭矿
采矿权资产,因此在最终计算中煤华晋 49%股权完整评估价值时,需要在中企华
出具的扣除王家岭矿采矿权资产后的中煤华晋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的基础上,
汇总儒林对王家岭矿采矿权资产的补充评估价值,加总后得到中煤华晋完整的股
权补充评估价值为 1,194,749.42 万元,较 2016 年末中煤华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账面值 722,742.90 万元,增值 65.31%。

     本次汇总后的总体股权评估价值较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
估值上升了 167,810.12 万元,上升幅度为 16.34%。

     经 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山西焦化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山西焦化董事会认为:通过补充评估结果的比较,进一步验证了本次交易标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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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价值的公允性,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的价值在前后两次评估基准日之间未
发生不利于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变化;公司本次交易具体方案中的交易定
价原则以及过渡期间的损益安排已做出了有利于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安排,
补充评估结果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

     因此,公司董事会确认无需对本次交易具体方案进行调整,本次交易的方案
将继续按公司此前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执行。同时,本次交易的交
易对方山焦集团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的方案继续按公
司此前交易方案执行。

     重组报告书关于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和采矿权评
估的相关内容分别摘自中企华出具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
权价值核实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7)第 3212 号),以及儒林出具的
《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
评字[2017]第 51 号)、《山西华晋韩咀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
报告》(儒林矿评字[2017]第 52 号)和《山西华宁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采
矿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7]第 53 号)。

     投资者欲了解资产评估和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的详细情况,请审阅相关评估报
告书全文

 七、 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的简要分析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山西焦化的主营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山西焦化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中的 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通过本次交易,山焦集团将其所持有的中煤华晋 49%的股权注入山西焦化。
中煤华晋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加工、销售(原煤、精煤、副产品),矿用设备
修理,技术开发与服务,电力生产等,中煤华晋所属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山西
焦化所属焦化行业的上游行业。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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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山西焦化的联营企业,山西焦化的主营业
务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中煤华晋将成为公
司重要的联营企业。中煤华晋所属的王家岭矿区是国内一流、国际领先、高产高
效的特大型现代化矿区。中煤华晋 2015 年和 2016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6.75 亿
元和 49.10 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19 亿元和 12.71 亿元。本
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从中煤华晋获得较为可观的投资收益。因此,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实施,能够大幅提升公司的资产质
量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
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因本
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同业竞争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山焦集团,配套募集资金的投资者为特
定投资者,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而新增持股比例超过
5%的主要股东,除标的公司中煤华晋及其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新增联营企业
之外,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其他关联方。预计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原有的关联交易将继续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据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本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拟注入资产的交易作价 4,892,057,784.80 元以及股份支付、现金支付对

                                            29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价的方案安排,并按照公司以 6.44 元/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 7.34 元/股发行股
 份配套融资 65,000 万元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配套融资前) 本次交易后(配套融资后)
公司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山焦集团    108,867,242    14.22%        775,335,842   54.14%     775,335,842     50.98%

西山煤电     88,045,491     11.50%        88,045,491       6.15%       88,045,491       5.79%
认购配套
融资的投               -           -                -           -      88,555,858       5.82%
资者
其他股东    568,787,267     74.28%       568,787,267     39.72%       568,787,267      37.40%

合计        765,700,000    100.00%      1,432,168,600   100.00%     1,520,724,458     100.00%
 (注 1:上表测算数据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按照募集配套资金上限 65,000 万元,发行价格按
 照 7.34 元/股计算。
   注 2:公司第一大股东山焦集团与第二大股东西山煤电同受山西焦煤集团控制,为一致行
 动人)

       由上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山焦集团,实际控制人仍然为
 山西省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中煤华晋将成为公
 司的联营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在公司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核算,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山西焦化总资产 107.09 亿元,总负债 80.88 亿
 元,资产负债率为 75.53%,而根据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山西焦化备考合并报表,
 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总资产 165.63 亿元,总负债 86.88 亿元,资产负债率
 下降至 52.45%。通过本次交易,将大幅增加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同时公司
 的资产负债率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有所下降。

       截至报告书出具日,中煤华晋不存在重大或有负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大量增加或有负债。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但不会显著改变
 上市公司的负债结构。

       (七)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财务数据,以及致同出具的备考审阅
                                             30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报告,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完成,则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在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          交易后
资产总额                       1,070,879.09    1,656,264.32     1,060,133.66   1,579,923.40
负债总额                        808,789.27         868,789.27    802,613.74      862,613.7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204,075.83         729,461.06    199,636.82      659,426.56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          交易后
营业收入                        403,815.02      403,815.02       336,584.10      336,584.10
营业成本                        355,604.71      355,604.71       364,161.39       364,161.39
营业利润                          4,311.17       63,076.79       -77,301.09      -45,592.03
利润总额                          4,624.88       63,390.49       -80,414.40      -48,705.33
净利润                            4,552.53       63,318.15       -83,062.99       -51,353.93
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4,421.64       63,187.26       -83,020.68      -51,311.61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6            0.44            -1.08            -0.36

     (八)相关各方确保山西焦化在交易完成后“能够对中煤华晋施加重大影
响”地位保持稳定的措施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将持有中煤华晋 49%股权,另一股
东中煤能源将持有中煤华晋 51%的股权,双方持股比例接近。山西焦化具备对中
煤华晋实施重大影响的基础条件。

     其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将继承山焦集团在中煤华晋所拥有的股东权
利。根据中煤华晋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在做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以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权、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的对外投资、担保方案、融资方案、资产收购
或出售以及兼并重组方案等事项时,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
通过,据此,山西焦化将在公司股东会层面对中煤华晋的重大事项拥有否决权。

     在中煤华晋董事会层面,根据相关安排,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将拥有中
煤华晋九名董事中四名提名权,且有权提名中煤华晋副董事长人选。根据中煤
华晋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权限的规定,中煤华晋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制订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方案,制订公司对外投资、担保方案、

                                              31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融资方案、资产收购或出售以及兼并重组等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或其委托代
理人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据此,山西焦化将在中煤华晋董事会层面就
重大事项审议拥有否决权。

     同时,在中煤华晋监事会层面,山西焦化将拥有中煤华晋三名监事会成员
中的两名提名权,并有权提名中煤华晋监事会主席。山西焦化将通过中煤华晋
监事会发挥对中煤华晋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职能。

     为了确保在交易实施过程中山西焦化顺利继承山焦集团在中煤华晋的各项
权利,山焦集团与中煤能源签署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之日起
至本次交易涉及的中煤华晋 49%股权交割前的期间内修订《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
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成员组成,
分别由出资占总股本 51%的股东提名五名董事(其中一名为职工董事),由出资
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四名董事。

     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订为: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
一名。董事长人选由出资占总股本 51%的股东提名,副董事长由出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并按照董事会有关选举程序以董事会决议确定。

     将《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订为: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
名监事(含监事会主席)组成,分别由出资占总股本 51%的股东提名一名监事,
为职工监事;由出资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两名监事。

     将《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修订如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出资
占总股本 49%的股东提名人选担任,按《公司法》规定产生,以监事会决议确定。

     上述措施将有效保障山西焦化在交易完成之后全面继承山焦集团在中煤华
晋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权利机构的各项权利。

     因此,根据山西焦化在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以及在中煤华晋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利机构所将拥有的权利,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 “能够对中
煤华晋施加重大影响”的地位将得到有效保障。

                                            32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九)中煤华晋现金分红政策,是否存在不能分红的风险,对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中煤华晋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中煤华晋现行《公司章程》,中煤华晋的分红政策如下:“

     第八十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亏损;

     (二)按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不再提取;

     (三)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八十一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八十二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
在向股东分配利润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根据当年利润
情况由股东会决定。”

     2、报告期内中煤华晋分红情况

     2014 年 4 月 21 日,中煤华晋召开第五次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 2013
年末可供分配利润 1,209,095,552.75 元按股权比例转增资本金。

     2015 年 5 月 29 日,中煤华晋召开第六次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 2014
年末可供分配利润 941,170,394.89 元按股权比例转增资本金。

     2016 年 6 月 3 日,根据中煤华晋第七次股东会中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中煤华晋将 2015 年未分配利润中的 208,314,200.00 元按股权比例转增资
本金,同时将未分配利润中的 285,601,602.73 元向中煤能源及山焦集团按比例
分配现金股利,其中 145,656,817.25 元分配予中煤能源,138,944,785.20 元分
配予山焦集团。

     3、关于保障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措施


                                            33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山西焦化的联营企业,山西焦化按照权
益法对中煤华晋 49%股权进行会计核算,中煤华晋的盈利能力将对山西焦化的投
资收益形成重大影响,进而使得中煤华晋的现金分红政策将对山西焦化的现金
分红能力构成较大影响。

     为此,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系列监管政策要求,以及
山西焦化《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
关制度的规定,为了确保山西焦化现金分红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山焦集团及中
煤能源签署协议,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交
易事项之日起至本次交易涉及的中煤华晋 49%股权交割前的期间内修订《山西中
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其中针对分红制度的方面计划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第八十条修订如下:

     第八十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照如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亏损;

     (二)按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不再提取;

     (三)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在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至少将经审计的该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现金分红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实施利润分配。”

     (十)完善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中煤华晋公司治理的相关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的各项公司治理机制保持不变,公司将继续按
照现行有效的各项制度规范,落实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要求,确保上市公司运
行的规范性及独立性,同时山焦集团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严格履行控股
股东的各项承诺及义务,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本次交易前,中煤华晋为上市公司中煤能源持股 51%的企业,本次交易完成
后,中煤华晋另外 49%股权将注入上市公司山西焦化,作为两家上市公司投资的
企业,中煤华晋的企业运作将更加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山


                                            3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西焦化具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山西焦化将全面继承山焦集团在中煤华晋的
各项股东权利,同时山西焦化在中煤华晋的董事会、监事会的各项提名权也已
经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未来相关各方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中煤华晋的各项运营依法合规。此外,交易
各方还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落实了中煤华晋的现金分红政策,从而确保了山西焦
化未来现金分红政策的有效持续落实。

     综合以上分析,现有的各项制度、协议等措施,将有效保障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山西焦化及本次交易标的中煤华晋的公司治理机制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八、 其他重要影响

     (一)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交易后,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除此之外,公
司暂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

     截至报告书出具日,公司暂无对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情况良好,并且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
面保持了应有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未对本公司的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
不会对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九、 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2016 年 3 月 22 日,中煤能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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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2、2016 年 4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方案。

     3、2016 年 4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方案;

     4、2016 年 10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

     5、2016 年 10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

     6、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关于<山西省河东
煤田乡宁县王家岭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国土资储备字[2016]189 号)、《关于<山西省河东煤田乡宁县韩咀煤矿煤炭资
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6] 188 号)
及《关于<山西省河东煤田乡宁县华宁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
量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6]187 号)就本次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
量完成备案。

     7、2016 年 12 月 5 日,焦煤集团出具了《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采矿权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山西焦煤函[2016]717 号)完
成对标的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的核准。

     8、2016 年 12 月 5 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西焦
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资产评估项目
予以核准的函》(晋国资产权[2016]766 号)完成对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

     9、2016 年 12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
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10、2016 年 12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通
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11、2016 年 12 月 6 日,山焦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

                                            36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12、2016 年 12 月 15 日,焦煤集团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重组方案。

     13、2016 年 12 月 21 日,山西省国资委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批复》(晋国资产权函[2016]813 号)文件批复同意本次重组方案。

     14、2016 年 12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同时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焦集团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15、2017 年 4 月 1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补充评估相关事项。同日,山焦集团召开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继续按照原
定交易方案执行。

     16、2017 年 5 月 1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
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免于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
份发行价格及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底价的议案等事项。

     17、2017 年 5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
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免于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
份发行价格及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底价的议案等事项。

     18、2017 年 6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及对重组报告书的修订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才能实施。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核准的时间,均存
在不确定性,在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7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三)中煤能源通过董事会审议放弃优先受让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煤华晋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
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另一方股东同意。据此,2016 年 3 月 22
日,中煤能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放弃优先认购权
的议案。中煤能源出具了《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山西中煤华晋能
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注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同意放弃该等股权的
优先认购权。

     中煤能源为上交所上市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
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一)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拟放弃
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放弃
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
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煤能源 2016 年 3 月 23 日披露 2015 年度审计报告,中煤能源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0,001,720.30 万元。本次中煤华晋 49%的交易价格为
489,205.78 万元,未超过中煤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根据前述规定,中煤能源放弃中煤华晋 49%股权的优先受让权事项属于关联
交易。中煤华晋 49%股权的交易金额占中煤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比例高于 0.5%但低于 5%,中煤能源应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本次放弃优先
受让权事项,不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或取得其他机构的批准。

     中煤能源放弃优先认购权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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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十、 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主要内容
关于重大资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山
产重组报告    山西焦化及    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书及其摘要    全体董事、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内容真实、    监事、高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书及其
准确、完整    管理人员      摘要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的承诺                    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已及时向各
                            相关方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根据重组
                            需要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如因提供的该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本次交易所提
                            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西焦化及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全体董事、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拥
              监事、高级    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
              管理人员      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由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若未在
                            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
                            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
                            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锁定股份
关于保证为                  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次重大资 山焦集团             本公司承诺并保证《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产重组提供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
的相关信息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报告书及其摘要中的虚假记载、
真实、准确、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完整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已及时向各相关方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信息,并保证根据重组需要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
                            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该等信息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如果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
                            让在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
                            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锁定;若本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
                            的,本公司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
                            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
                            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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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本公司承诺已及时向各相关方提供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信息,并保证根据重组需要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
                            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提供的该等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山西焦化股份
                            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即本公司下属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
              焦煤集团      司及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权益),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
                            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相关账户的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
                            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相关账户的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相关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
                            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相关股份并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
                            安排。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得越权干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同时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面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资产
              山焦集团
                            且存在盈利承诺事项,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
                            双方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及重组报告书等约定,严格执行利润
                            承诺及利润补偿的相关安排。
              焦煤集团           本公司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
                            理活动,不得侵占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
关于填补回                       为了确保公司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
报措施能够
                            来回报能力所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
得到切实履
行的承诺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对此,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上市公司全    具承诺如下: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
              体董事及高    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
              级管理人员    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
                            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
                            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挂钩;5、承诺若
                            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与重组后的山西焦化
关于规范和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
减少关联交    山焦集团
                                 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保证按国
易的承诺函
                            家政策及市场化原则、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关联交易的定价将


                                            40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遵守国家产业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
                            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对于无市场交易价
                            格的关联交易,按照交易商品或劳务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标准
                            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本公司承诺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重组后的上市公
                            司或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并将督促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履行
                            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重组
                            后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或者董事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公司及公
                            司的下属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和重组后的上市公司就相互间关联事务
                            及交易所做出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
                            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焦煤集团承诺,“十三五”期间(2016年—2020年),将山
                            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确立为集团内部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生产
                            经营业务整合发展的平台,在集团内部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五麟煤焦、西山煤气化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
                            业务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相关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好转,且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
                            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导,
关于山西焦                  通过收购兼并、业务转让、资产注入、委托经营等方式将集团
煤集团有限                  控制的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麟煤焦、西山煤气化
责任公司内    焦煤集团      等其他焦化类企业或相关资产、业务逐步进行整合,推动产业
部焦化业务                  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集团内部焦化行业健康协调
整合的承诺                  可持续发展。
                                 焦煤集团资产规模、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充分的履约能力,
                            并将积极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履行上述承
                            诺。
                                 焦煤集团于2007年、2011年所作的《关于避免与山西焦化
                            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集团内部焦化业务
                            整合的承诺》同时废止,以本承诺为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
                            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山西焦化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关于股份锁                  (在此期间内,山西焦化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山焦集团
定承诺                      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本次重组完成
                            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
                            山西焦化股份还需要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1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本公司在本次重组
                            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所提供或披
                            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
                            确以前,本公司不转让所持山西焦化的股份。
                                 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相应遵守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若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
                            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监管
                            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本公司在本次重组
                            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
                            得转让。
                                 本公司基于上述股份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西山煤电      股份,亦相应遵守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若本公司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
                            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
                            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
                            内不存在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
                            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
上市公司合                  形。
                                 除本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法合规性的    山西焦化
                            下发的〔2015〕21 号《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承诺                        改正措施的决定》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
                            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中煤华晋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
                            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
                            存续的情况。
                                 本公司合法拥有中煤华晋49%股权的所有权,上述股权不
                            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
                            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
关于标的资                  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
产权属情况    山焦集团      制其转让的情形。
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及时进行上述股权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
                            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拟转让的上述股权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
                            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
                            任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
                            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说明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42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中煤华晋目前拥有的部分房产、土地存在产权不完善的情
                            况,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因暂未取得相关的产权证书而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导致中煤华晋重大损失以致于不
                            符合本次重组条件的情形。
                                   针对上述产权不完善的情况,山焦集团做出如下具体承诺:
                                   1、关于完善房产土地产权的承诺
                                   鉴于目前中煤华晋位于河津市的不动产登记需要以河津市
                            土地规划调整为前提,位于乡宁县的不动产登记需要以乡宁县
                            土地复垦工作的落实为前提,而上述工作由当地行政管理部门
                            主导负责,因此中煤华晋完善不动产登记手续受到上述外部行
                            政主管部门的政策限制。据此山焦集团承诺,在河津市土地规
                            划调整到位以及乡宁县土地复垦工作落实的条件满足后的三年
关于标的资                  内,完成中煤华晋相关土地房产的不动产的登记手续。
产房产土地
                                   2、关于房产土地产权瑕疵对上市公司损失的承诺
涉及产权证    山焦集团
                                   山焦集团承诺如因为标的资产涉及的房产土地产权瑕疵给
书办理情况
的承诺                      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房产、土地后续存在的可能造成山西焦化投资收益额
                            减少的情况包括:
                                   1)有关房产、土地办理产权登记证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支
                            出;
                                   2)因未办理房产、土地产权证书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
                            罚;
                                3)其他与房产、土地产权瑕疵相关的直接费用成本支出。
                                从本承诺出具之日到中煤华晋完成相关房产土地的不动产
                            登记手续的期间内,在发生上述有关成本费用的当年,山焦集
                            团现金补偿山西焦化的金额=经山西焦化和中煤华晋确认的当
                            年中煤华晋发生的相关费用、成本支出的总金额*49%。上述补
                            偿以现金方式在次一年的 6 月 30 日前由山焦集团补偿予山西
                            焦化。
                                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不存
                            在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不存
                            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关于交易对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
方合法合规    山焦集团
                            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性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同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各中介机构及其参与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
                            存在影响本次交易公平、公允、合理的协议或其他任何关系。
                                 本公司合法持有中煤华晋的49%股权,该股权不存在任何
                            限制转让的情形,不存在替第三方代持的情形,本次交易为真


                                            43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实交易,本企业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履约能力,本企业不存在
                            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障碍。
                                 如因山焦集团未如期缴纳后续采矿权资源价款,导致中煤
                            华晋的采矿许可被吊销,由此给山西焦化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
关于王家岭
                            由山焦集团承担。具体保障措施如下:本次山西焦化向山焦集
矿采矿权价
              山焦集团      团支付的6亿元现金对价在山西焦化支付给山焦集团之后,由山
款缴纳问题
                            焦集团、山西焦化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
的承诺
                            关资金专项用于后续山焦集团针对王家岭矿采矿权资源价款的
                            支付,不得挪作它用。
                                 山焦集团承诺,如果 2017 年 11 月 4 日前华宁焦煤未能取
                            得长期采矿许可证或短期采矿许可证未获得延期,导致华宁焦
                            煤无法正常合法生产,从而给中煤华晋的经营业绩造成实际不
                            利影响,进而影响山西焦化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投资收益,山
                            焦集团将对该事项导致的山西焦化享有投资收益额的减少部分
                            给予全额补偿。具体补偿方案如下:
关于华宁焦
                                 在山焦集团针对中煤华晋的 2017-2019 年的业绩补偿期内,
煤办理长期                  若华宁焦煤由于采矿权证书无法续期而导致无法正常合法经
采矿权证书    山焦集团      营,则山焦集团将通过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安排来确保上市公
相关问题的                  司利益不受到损害。
                                 若截至业绩承诺期到期的 2019 年 12 月 31 日,华宁焦煤仍
承诺
                            然没有办理完成长期采矿权证书,山焦集团承诺,在华宁焦煤
                            完成长期采矿权证书办理之前的各年度,若华宁焦煤因采矿权
                            证书无法续期而导致其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山焦集团
                            将按照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确认的华宁焦煤经营亏损中
                            归属于中煤华晋的部分的 49%,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
                            偿。

 十一、      标的资产利润补偿安排
       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山焦集团对标的资产的利
润承诺的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山西焦化与山焦集团签署了《山西
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承诺补偿协议》,该等标
的资产的实际盈利数合计不足同期利润预测数总和的,在经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
计机构审计确认差额后,由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向山西焦化进行补偿,并就补偿
股份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向山西焦化进行补偿:
       (一)业绩指标
       各方同意,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7 年内实施完毕,则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之业绩承诺期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依据《采矿权评估报
告》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山焦集团承诺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经山西焦化聘
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后的净利润金额(以下简称“承

                                            4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诺业绩指标/净利润指标”)达到如下指标,并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以下
承诺业绩指标的实现承担保证责任: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于 2017 年内实施完毕,依据儒林出具的相关采矿权
评估报告的预测,2017 年度中煤华晋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91,593.74 万
元,2018 年度中煤华晋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94,303.61 万元,2019 年度
中煤华晋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93,456.43 万元。

     据此山焦集团承诺:标的资产累计承诺净利润=中煤华晋 2017 年至 2019 年
合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 136,883.35 万元。

     (二) 实现业绩情况的确定方式
     1、山西焦化应在补偿年限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山焦集团置入资产所对应
的标的资产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实际利润数与承诺
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2、山西焦化应当于业绩承诺期内的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承诺业绩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审
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核实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内相关承诺业绩指标的实
现情况。

     (三)利润补偿实施方案
     1、各方同意,如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中的三个会计年度期满时未能达到
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承诺业绩指标,山焦集团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山西焦化进
行补偿。
     2、各方同意,山焦集团需要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山西焦化进行补偿时,应当
优先采取股份补偿方式:
     标的资产累计实现利润数=中煤华晋在业绩承诺期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
     山焦集团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累计承诺利润数–标的资产累计实现利润数)
÷标的资产累计承诺利润数×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
     山焦集团应补偿股份数=山焦集团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
股发行价格


                                            45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3、山焦集团应补偿股份数量,以山焦集团本次资产注入所取得的山西焦化
股份数量为上限。如在利润承诺期内上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事项的,前述公式中的应补偿股份数及认购股份总数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4、在盈利补偿期间内,若山焦集团按照股份补偿上限所补偿的合计股份数
量不足以补偿应补偿股份数的,则山焦集团应就补偿股份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向
山西焦化进行补偿。具体现金补偿数额按照下列计算公式计算:
     山焦集团应补偿的现金总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山
焦集团应补偿的股份数-山焦集团按照股份补偿上限所补偿的股份数)
     5、双方同意,上述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价值之和,不超过本次交易时标的
资产的交易价格。
     6、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的会计年度期末,山西焦化还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若出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金额>山焦集团因业绩承诺未实现的累计补偿金额
的情况,山焦集团将向山西焦化另行补偿,资产减值的另行补偿金额=标的资产
期末减值金额-山焦集团因业绩承诺未实现的累计补偿金额。
     具体情形及补偿安排如下:
     (1)若山焦集团在补偿期限内就标的资产的实际利润数不足盈利预测数的
部分进行补偿过程中,股份补偿方式已经达到上限,则对于上述需另行补偿的业
绩承诺标的资产减值,山焦集团将以现金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山焦集团需另行补偿的现金数=资产减值的另行补偿金额;
     (2)山焦集团在补偿期限内完成股份补偿(如需)后,剩余股份足以涵盖
因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需另行补偿的股份的,则补偿采取股份补偿方式,需要补偿
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山焦集团需另行补偿股份数=资产减值的另行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每股价格;
     (3)山焦集团在补偿期限内完成股份补偿(如需)后,剩余股份不足以涵
盖因业绩承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需另行补偿的金额的,股份补偿数量及现金补偿
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山焦集团需另行补偿股份数合计=股份补偿上限-山焦集团已补偿股份数量



                                            46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山焦集团需另行补偿现金数合计=资产减值的另行补偿金额-山焦集团需另
行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价格。

       (四)利润补偿程序

     山西焦化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届满且确定应补偿股份数量后,应在两个月内
就盈利预测协议项下应补偿股份的股份回购及注销事宜制定议案并召开股东大
会。

     若山西焦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则山西焦化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山焦集团,山西焦化将按照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
向回购上述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若山西焦化股东大会未通过上述定向回购议
案,则山西焦化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山焦集团,山
焦集团在接到通知后的 30 日内将上述应补偿股份无偿赠送给山焦集团之外的山
西焦化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在山西焦化的持股比例获赠股份。具体的股份回
购方案或股份赠送方案届时将由山西焦化董事会制定并实施。

     山焦集团需在接到山西焦化书面通知后六十日内协助山西焦化办理完成《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所述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或股份赠予手续或补偿现金
支付手续等相关手续。

     如果山焦集团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补偿义务,则每逾期一日,山焦
集团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 0.05%向目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本次交易业绩补偿方案的安排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1、本次交易设置业绩补偿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关于并购重组业
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
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
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
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
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
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47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
相关问题与解答》,“1.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
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
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
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
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本次交易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基
础协商确定交易作价。

     本次交易标的包括三项采矿权资产,因此资产评估过程中,由采矿权评估
机构以现金流折现法评估三项采矿权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资产基础法
评估除采矿权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负债。

     鉴于三项采矿权资产采取了现金流折现法评估,且三项采矿权资产评估增
值较大,在中煤华晋完整股权评估价值中占比较高,为了切实保护山西焦化全
体股东利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与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安排了业绩
补偿安排,针对三项采矿权资产评估过程中的盈利预测做出三年业绩承诺。

     2、本次业绩补偿方案采取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方式,具有合理性,符合
相关规定要求

     本次交易采取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的补偿方案,而未采取逐年补偿方式,
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本次业绩补偿的原因是本次交易资产评估过程中的采矿权资产评估
采取了现金流折现法的模式,而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现金流折现法
评估规范,由评估机构结合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外部数据、结合评估准则的
要求,针对煤炭价格、经营成本、折现率等指标做出假设,在核算的未来服务
期限内建立现金流折现模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n
                             p   CI  CO t 
                                                        1
                                  t 1                 1  i t

                                            48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式中: P      — 采矿权评估价值; CI          — 年现金流入量; CO — 年现金
流出量;      — 年净现金流量; i — 折现率; t — 年序号(i=1,2,3,……
n); n — 评估计算年限。

     根据该评估模型,在未来服务年限内,采取统一煤价、统一生产经营成本
等假设基础,因此导致该现金流折现模式下采矿权未来服务期限内各年度的现
金流、盈利预测均保持近似水平,这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各年度盈利能力受
当期市场煤炭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而波动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采取三年累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更符合本次业绩承诺所基于的评
估模型的实际特点,更有利于维护本次交易的公平性。

     其次,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收购管理办法》,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因本
次资产重组交易而新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为三年,同时这些新增股份是
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优先支付手段。采取三年累计业绩承诺补偿的方式,与大
股东山焦集团的股份锁定期更为匹配。

     综合以上分析,由于采矿权评估中现金流折现模式采取未来服务期限内统
一煤价的假设,与企业实际业绩承诺期 2017 年-2019 年度盈利能力受当期煤炭
价格波动影响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采取三年累计净利润的业绩承
诺补偿方案更符合该评估模型的实际特点,也更有利于维护本次交易的公平性。
同时,累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与交易对方山焦集团的股份锁定期更为匹配。

     此外,本次交易约定的业绩补偿的承诺净利润数,是以拟购买资产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业绩补偿期限为三年。

     本次交易涉及的采矿权评估的折现率及收益预测等评估参数的选取符合矿
业权评估准则等监管要求,不存在通过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分布等方
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的情况。

     上述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

     3、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方案优先采取股份补偿方式,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此外,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中明确,标的资产在业
绩承诺期中的三个会计年度期满时未能达到约定的承诺业绩指标,山焦集团应

                                            49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按照协议的约定对山西焦化进行补偿,山焦集团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对山西焦化
进行补偿时,优先采取股份补偿方式,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本次交易的具体补偿方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
修订汇编》中“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
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
足部分以现金补偿。”的监管要求。

     4、本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已经相关各方审议通过,符合交易公平性原则,
符合交易各方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充分考虑了交易各方利益,符合交易公平性原则,
业绩补偿方案已经完成各项决策程序。

     2016 年 12 月 6 日,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
方案。2016 年 12 月 15 日,焦煤集团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
组方案。2016 年 12 月 21 日,山西省国资委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批复》(晋国资产权函[2016]813 号)文件批复同意本次重组方案。本次
业绩承诺补偿方案作为本次重组方案的组成部分,已经交易对方及相关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

     同时,2016 年 12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交易方案。2016 年 12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该次股东大会审议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时,
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及其关联方西山煤电已经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股东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充分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合以上分析,本次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充分考虑了本次业绩补偿的盈利承
诺基于采矿权评估的现金流折现法评估模型的特点,业绩补偿期限为三年,优
先采取股份补偿方式,相关业绩补偿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审议通
过,相关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




                                            50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十二、 本次交易标的在最近 36 个月内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的相关
      情况

     本次重组交易标的在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申请文件的情况。

     本次重组交易标的在 2014 年 7 月至 10 月间,曾参与山西焦化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

     2014 年 7 月 25 日,山西焦化公告因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 2014 年 7 月 28
日起停牌。2014 年 7 月 31 日,山西焦化公告本次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4 年 10 月 23 日,山西焦化发布公告,宣布重组终止。

     该次重大资产重组即为山西焦化拟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式
收购控股股东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的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

     在该次重组期间,由于中煤华晋下属王家岭煤矿的采矿权价款尚未核定及缴
纳,导致中煤华晋对王家岭采矿权的合法拥有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同时采矿
权价款未缴纳导致公司账面无对应资产,从而引起审计、评估范畴的重大不一致,
将导致评估结果偏离企业真实价值。

     基于以上风险事项及审计、评估工作无法按期在停牌期间完成,山西焦化宣
布终止了该次重组工作。

     该次重组终止后,中煤华晋加快推进王家岭矿采矿权价款的核定和缴纳工作,

2015年11月5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关于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王家岭矿采矿权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2015]784号),核定了

王家岭矿30年动用煤炭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金额。同时,根据国土资源厅向中

煤华晋股东单位出具的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关问题的函“晋国土资函[2015]813号”

和“晋国土资函[2015]814号”,同意股东单位分10期缴纳采矿权价款。中煤集团和

山焦集团已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文件缴纳了首期价款。

     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核定王家岭矿采矿权价款并对缴纳工作做出安排之后,

中煤华晋已持有证号为C1400002012121120128330号《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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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为600万吨/年,有效期限为2016年11月2日-2046年11月2日;对王家岭矿采矿权

的合法拥有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已经消除,同时依据采矿权价款核定金额以及缴

纳安排,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账务处理,确保了本次审计、评估资产范畴的一致性。

因此,导致前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实质性障碍已经消除。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未

能完成的情况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三、      公司股票停牌前股价波动情况的说明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

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

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

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

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

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因山西焦化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控股股东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股票于2015年12月30日起停牌,停牌前第21个交

易日即2015年12月0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6.09元/股,停牌前一交易日2015年12

月29日收盘价为6.49元/股,期间涨幅为6.57%。

     自2015年12月01日至2015年12月29日,上证综合指数(代码:000001.SH)

由3,456.31点涨至3,563.74点,期间涨幅为3.11%;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

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代码:882201.WI)由2,591.67点涨至2,611.58点,期间

涨幅为0.77%。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

响,即剔除上证综合指数和行业板块指数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

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2016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6日期间,因公司根据《若干规定》、《业务

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召开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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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股票停牌。

     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即2016年9月1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7.13元/股,停牌

前一交易日2016年10月20日收盘价为9.03元/股,期间涨幅为26.65%。

     自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10月20日,上证综合指数(代码:000001.SH)由

3,023.51点涨至3,084.46点,期间涨幅为2.02%;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

供消费用燃料指数)(代码:882201.WI)由2,428.52点涨至2,568.56点,期间涨

幅为5.77%。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

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

即剔除上证综合指数和行业板块指数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

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了20%,达到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

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十四、      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件,公司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重组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
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重组报告书公告后,
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
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执行有关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中公司标的资产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了审计和评估;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已经对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
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时,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对
本次交易回避表决。并根据董事会非关联董事的表决结果由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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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表决通过。

     (三)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
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了便利,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给股
东参与表决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
计和评估,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
定价、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
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确保本次
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
截至报告书出具日,标的资产的上述审计、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并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同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定价事宜已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补偿安排

     详见本节“十一、标的资产利润补偿安排”中内容。

     (六)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山西焦化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在此期间内,山西焦化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下同),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
得的山西焦化股份还需要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不转让所持山西焦化的股份。

     本次重组结束后,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
等股份,亦相应遵守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若本公司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
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与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同受焦煤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西山煤
电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
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基于上述股份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相应遵守
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若本公司上述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将
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监
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向山焦集团发行股份数

量为666,468,600股,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拟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约

88,555,858股,公司股本规模将由目前的765,700,000股增加至1,520,724,458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加。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当年(假设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在2017年完成)主要财务指标,关于测算过程的主要假设说明如下:
                                            55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1)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2017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

   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假设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业绩的预测,亦不

   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最终完成时

   间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宏观经济环境、煤炭及焦化行业的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假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的数量合计为755,024,458股(其中募集

   配套资金部分按照底价发行);

      (5)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度的盈利情况按照儒林出具的采矿权评估报告

   对标的公司采矿权的盈利测算为假设条件。上述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

   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6)根据上市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假设上市公司在2016年四季

   度的单季度经营情况与2016年三季度的单季度经营情况相同,据此形成对上市公

   司2016年度全年度经营业绩的假设,并进一步假设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与2016

   年度假设的数据相同;上述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7)假设2016年、2017年公司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其他

   对股份数有影响的事项;

      (8)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9)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

   用、投资收益)等影响。

      经测算,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后财务指标具体影响如下:
                                                                           2017 年度
                项 目                          2016 年
                                                                不考虑重组          重组完成后
本次重组前股份数量 (单位:股)                765,700,000        765,700,000         765,700,000

本次重组增发股份数量(单位:股)                          0                  0          755,024,458

本次重组完成后股份数(单位:股)               765,700,000         765,700,000         1,520,724,45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单位:元)          24,634,837.72      24,634,837.72      473,444,163.7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            19,674,167.01      19,674,167.01      468,483,493.01


                                               56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利润(单位:元)
基本每股收益(单位:元/股)                          0.0322             0.0322              0.3113

稀释每股收益(单位:元/股)                          0.0322             0.0322              0.31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单                 0.0257             0.0257              0.3081
位: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单                 0.0257             0.0257              0.3081
位:元/股)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相对于重组前均有所上升。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根据上述假设条件进行分析,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公司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每股收益较不实施重组均有所上升。但鉴于上述假设条件依

   赖于对公司所处焦化行业和本次收购标的资产煤炭行业的发展前景和自身经营

   状况的判断,存在实际实现的盈利水平与假设条件存在较大差异的可能性,且本

   次重组的最终完成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上市公司即

   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

        公司在分析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 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的净利润和扣除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做出的假设,并非

   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

   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

   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3、公司选择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焦化行业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焦化行业属于传
   统工业,资金和技术壁垒不高,焦化业是钢铁工业重要的辅助产业,主要产品为
   焦炭以及焦炉煤气、粗苯、煤焦油等相关化工副产品。当前我国焦化行业产能过
   剩,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经济产业
   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焦炭的下游需求不足,市场持续低迷。


                                               57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焦化行业处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利润空间受上下游挤压严重。虽然国
家和地方政府为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焦化行业可持续发
展,出台了一些列政策和规定,同时焦炭产品价格也出现企稳复苏迹象,但在焦
炭行业自身产能过剩,外部需求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善迹象的背景下,焦炭行业全
行业不景气的状况仍很有可能在较长的时期内持续。


     面对现有行业现状,上市公司积极应对,在安全生产、经营管控、内部挖潜

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扭转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滑的局面仍然面临较大挑

战。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持续下滑,2015 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33.66 亿元,实现净亏损 8.31 亿元,直至 2016 年末,公司方扭亏为赢,实现销

售收入 40.38 亿元,实现净利润 0.46 亿元。在此背景下,通过焦化行业内的资源

整合和内部挖潜已无法实现公司的迅速脱困,公司亟需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

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进

而更好的回报股东。

     (2)本次拟收购的标的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竞争优势明显

     公司本次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
的股权,中煤华晋主要经营煤炭开采业务。中煤华晋下属王家岭煤矿、华宁焦煤
下属崖坪矿、韩咀煤业下属韩咀矿三座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合计 1,020 万吨。
其中王家岭煤矿系经国务院第 100 次常务会议批准、国家发改委核准建设的大型
煤矿,主导产品为优质的低硫低灰炼焦精煤。作为新建的现代化煤矿,王家岭煤
矿技术和工艺在我国煤炭企业中居于领先地位。

     近年来,在煤炭行业整体低迷的行业背景下,中煤华晋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
力。中煤华晋 2015 年和 2016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6.75 亿元和 49.10 亿元,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19 亿元和 12.71 亿元。中煤华晋盈利能力突出,
竞争优势明显。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的有效
开展,未来煤炭行业将会加速整合,优质煤炭企业将会在整合浪潮中率先脱颖而
出,并实现盈利能力的持续好转。如果未来煤炭行业经营环境持续好转,煤炭价
格企稳回升,中煤华晋的盈利能力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中煤华晋成为公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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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联营企业。公司将从中煤华晋获得丰厚的投资收益,从而大幅提升公司的盈利

能力和资产质量。

     4、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重组标的资产中煤华晋专门从事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等业务,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煤华晋所属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

山西焦化所属焦化行业的上游行业。

     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在专注焦化主营业务的同时,获得上游优质煤炭企业的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实现公司经营业绩从焦化行业扩展到煤焦行业联动,体现行

业协同效应,分散公司行业经营风险,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盈利水平。

     5、公司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所采取的

具体措施

     (1)加快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煤华晋资源禀赋优异、设备工艺先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本次重组完

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公司持股49%的重要联营企业,公司将从中煤华晋获得丰

厚投资收益,从而大幅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改善公司资产质量。

     (2)公司主营业务加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目前面对持续下行的经济压力以及转型发展的困难和挑战,公司所处的

焦化行业低迷的市场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善。面对这一严峻的挑战,公司从各方

面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在采购方面,公司在“拓煤源、压价格、提库存、调结构、控质量”上采取措

施,加强与供煤户的沟通,通过煤款全额支付、预付款等方式,有效降低原料煤

采购成本;化工产品销售方面,公司坚持以“保价差”为目标,积极开发新用户,

充分利用“化工宝”网络平台,加大原料竞价采购和产品网络竞拍力度,适时调价,

均衡供销;焦炭产品销售方面,公司紧抓市场回暖时机,制定量、价、款相结合

的销售策略,在“拓市场、调价格、降库存、抓回款、清陈欠、降运费”等方面下

功夫、抓落实;绩效考核方面,公司对经营系统、生产系统、辅助生产保障单位

实行“一厂一策、独立核算”考核管理,量化目标,强化责任,细化考核,逐月兑

现,在生产费用控制、工艺管控、调负荷调结构、均衡购销增效、适时调价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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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面不断强化措施。

       (3)进一步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公司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

市场意愿,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绩效,完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

的透明度,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

供制度保障。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出的
承诺
     为了确保公司为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所采取
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对此,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挂钩;
       (5)承诺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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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公司控股股东及间接控股股东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所作
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山焦集团承诺: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得越权干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得侵占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利益。同时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面向山西焦
化集团有限公司收购资产且存在盈利承诺事项,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严
格按照双方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及重组报告书等约定,严格执行利润承诺及利润
补偿的相关安排。”
     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焦煤集团承诺:
     “本公司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
占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
     8、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和披露情
况
     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措施及相关
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
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十五、      独立财务顾问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银河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银河证券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独立财务顾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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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重组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重
组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 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交易对方山焦集团
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已经获得山西省国资委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
同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方可实施,截至报告书
出具日,相关核准事项仍在进行之中。上述核准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本次交
易能否获得相关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二、 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交易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
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交易存在因标的公司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下滑,而被暂停、中止或
取消的风险;

     3、在本次交易审核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需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
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中
止的可能;

     4、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三、 拟购买资产的估值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中煤华晋 49%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为 299,027.59 万
元,结合中企华扣除王家岭矿之后的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儒林对王家岭矿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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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本次交易标的中煤华晋 49%股权的总体评估价值合计为 503,200.26
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的总体增值率为 68.28%。本次交易按照评估值作为
对价,较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存在一定程度的增幅。

       原煤价格变动对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采矿权评估报告结论的影
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王家岭煤矿                     华宁煤矿                   韩咀煤矿

煤价变化       评估值       增减幅度        评估值       增减幅度         评估值       增减幅度

  +10%       702,290.79       25.44%      474,047.81          17.83%    142,009.99       24.62%

   +5%       631,085.57       12.73%      438,184.48           8.91%    127,982.08       12.31%

   0%        559,841.87          0.00%    402,321.17              0%    113,954.47         0.00%

   -5%       488,598.22      -12.73%      366,458.04          -8.91%    99,926.70       -12.31%

  -10%       417,393.07      -25.44%      330,594.74      -17.83%       85,899.09       -24.62%

       可以看出估值变动情况大于煤炭价格取价因素的变动情况,反映出本次采
矿权评估结果受煤炭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较大。

       根据三项采矿权资产的估值变动情况,进一步结合其他资产负债的评估情
况,可以得出总体评估价值受煤炭价格波动因素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中煤华晋全部资产价值       中煤华晋全部资产价值(包括           中煤华晋 49%股权对应
         (不含王家岭矿评估值)            王家岭矿评估值)                   的评估价值

煤价
           评估值       增减幅度          评估值         增减幅度          评估值      增减幅度
变化
10%      543,468.22       17.26%         1,245,759.01         21.31%     610,421.91      21.31%
 5%      511,150.01       10.29%         1,142,235.58         11.23%     559,695.43      11.23%
 0%      467,097.43        0.78%         1,026,939.30          0.00%     503,200.26        0.00%
-5%      446,514.15       -3.66%          935,112.37          -8.94%     458,205.06      -8.94%
-10%     414,196.25      -10.63%          831,589.32          -19.02%    407,478.77     -19.02%

       可以看出,由于本次资产评估过程中三项采矿权资产在评估价值中占比较
大,且增值幅度较大,因此由于三项采矿权资产评估价值受煤炭价格取价因素
影响较大,从而进一步使得总体评估价值受煤炭价格取价因素的影响也较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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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

       尽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历史煤价因素和未来煤价波动情
况影响,严格执行相关评估准则,但鉴于本次评估结论受煤炭价格预测值变化
影响较为明显,而煤炭价格受未来国家产业政策变化和宏观经济波动影响,存
在因评估预测中煤炭价格预测与未来实际煤炭价格不一致,进而导致评估结论
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情况。

       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估值风险。

 四、 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募集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交易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
资金总额不超过 65,000 万元,其中 60,000 万元用于拟购买股权的现金对价支付,
其余不超过 5,000 万元用于支付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
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一定的审批风险,同时受股市波动及投资者预期
的影响,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交易税费和中介机构费用的及时支付,敬请投资者注意配套融资审批及实施风险。

 五、 标的公司承诺业绩无法实现的风险

     截至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已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
进行了审计和评估,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中三项采矿权资产采取了现金流贴现
法进行了评估,因此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山焦集团与山西焦化签订了明确可行的
利润补偿协议,就未来三年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部分,在经有
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差额后,由山焦集团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向山西
焦化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案参见重组报告书“第六节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三、
利润承诺补偿协议”。

     中煤华晋将努力经营,尽量确保相关盈利承诺实现。但是,如果出现煤炭行
业总体经营环境进一步恶化、标的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
生等情况,均可能出现相关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情况。尽管未来《利润补偿协议》
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案可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降低收购
风险,但如果未来中煤华晋在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出现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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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其次,尽管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针对标的资产未来三年盈利情况进行了业
绩补偿承诺,但相关业绩补偿承诺以股份补偿方式为主,在标的资产未达到预期
盈利的情况下,股份补偿可以通过回购股份注销的方式缩减股本规模从而提升上
市公司每股收益,或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获得股份捐赠,但股份补偿并不可以直
接改变当期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六、 标的公司经营和业绩变化的风险

     (一)行业监管政策风险

     煤炭行业受到包括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环保部、
财政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这些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
于授予、延续和转让煤炭探矿权和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煤炭价格上涨、控制煤炭产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
模、核准新建煤矿的规划和建设、征收和取消行业有关的各种税费、提高环境保
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和投入等。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标的公司的运营产生
重大影响,进而可能对标的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带来不确定性影响。

     (二)环保监管政策的风险

     煤炭行业受日益严格的环保法律和法规的监管,有关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
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等。目前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环保监管标准
日趋严格,标的公司在未来经营期间可能面临更高的环保投入,并可能面临相关
环保行政监管措施,从而给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带来负面影响。

     (三)税费政策变化的风险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2014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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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4]74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
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
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后,山西省煤炭企业在经
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主要税费为从价计征的资源税,如果未来期间国家或地方关
于煤炭企业的税费政策进一步调整,相关税费缴纳标准的提高将增加标的公司的
经营成本,从而对标的公司的盈利水平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四)煤炭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中煤华晋所处的煤炭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行
业发展与相关下游行业的景气程度有密切关系。目前,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进入
中高速增长新常态,经济转型升级过程中经济增速放缓,煤炭、钢铁等基础性行
业产能过剩,受下游需求减少和行业本身去产能等因素影响,使得煤炭需求量和
销售价格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内持续下降。如果未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进一步趋
缓,下游行业持续低迷,将可能进一步影响煤炭的整体需求,进而可能给标的公
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标的公司面临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五)标的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中煤华晋的收入来自煤炭生产与销售业务,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
内煤炭市场的供求关系及价格情况。市场煤炭需求和价格的大幅波动,导致煤炭
企业的经营业绩相应大幅波动。中煤华晋所属的王家岭矿区在煤矿品质、开采容
易度、工艺先进性等方面具有领先优势,在煤炭行业整体不景气的环境下,仍然
保持了较好的盈利能力。但在煤炭供需结构失衡,行业产能过剩,煤炭价格下降
的宏观环境下,如果未来我国煤炭市场整体需求继续放缓、煤价进一步下跌,将
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业绩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标的公司经营业绩的
波动将会极大的影响其对山西焦化的经营业绩贡献,从而造成山西焦化经营业绩
的大幅波动。

     (六)安全生产风险

     煤炭开采业务受地质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我国煤层自然赋存条件复杂多变,
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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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如果标的公司在未来经营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煤矿事故,可能造成单个
或多个矿井停产整顿,对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并带来经济和声誉损
失,同时可能引起诉讼、赔偿性支出以及处罚。此外,如果政府对煤矿企业加大
安全法律法规监管,提出更高的安全标准和要求,标的公司将可能投入更多财力
和其它资源以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从而给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业绩带来
较大的不利影响。

     (七)采矿许可证到期续延的风险

     中煤华晋控股子公司华宁焦煤目前持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的《采矿许可
证》(证号:C1400002009121220048606),生产规模 300 万吨/年,有效期自
2014 年 11 月 4 日至 2017 年 11 月 4 日。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前后该采矿权证仍处
于有效期内,但由于该采矿权证有效期三年,华宁焦煤如不能在该采矿权证有效
期内取得长期采矿权证或完成采矿权证书的续期,则华宁焦煤将在 2017 年 11
月 4 日以后面临无法正常合法生产的风险。目前华宁焦煤已经着手办理长期采矿
权证的准备工作,针对上述采矿许可证风险,山焦集团已出具承诺:如果 2017
年 11 月 4 日前华宁焦煤未能取得长期采矿许可证或短期采矿许可证未获得延期,
导致华宁焦煤无法正常合法生产,从而给中煤华晋的经营业绩造成实际不利影响,
进而影响山西焦化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投资收益,山焦集团将对该事项导致的山
西焦化享有投资收益额的减少部分给予全额补偿。

    (八)部分房产土地尚待完善权属证明文件的风险

     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存在部分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尚未办理
完毕的房产,同时标的公司目前使用的部分土地属于临时占用土地的情况,相应
的土地使用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若后续相关房产土地的产权手续无法办理完毕,
则可能给标的企业的资产完整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标的公
司存在可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针对上述房产土地产权权属不完善的风险,山焦集团承诺:山焦集团将积极
敦促中煤华晋尽快启动无证房产、土地的办证手续,并承诺如因为标的资产涉及
的房产土地产权瑕疵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于采矿权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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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煤华晋拥有的王家岭矿、韩咀煤业、华宁焦煤三项采矿权均采取了分期缴
纳采矿权价款的方式。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241 号)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
应当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
期缴纳。因此上述分期缴纳资源价款的方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缴纳的
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
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因此一旦后续相关责
任主体未按期缴纳采矿价款,在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则相关采
矿许可证存在被吊销的风险,由此将对中煤华晋持续经营以及本次交易估值形成
不利影响。

     (十)中煤华晋关联销售的风险

     中煤华晋为中煤能源控股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中煤能源的总体销售制度安
排,中煤华晋的煤炭销售实行统一销售、统一市场、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统一
服务的“五统一”原则,在中煤能源统一营销的部署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
中心,晋南分公司为中煤华晋主要客户。报告期内中煤集团均为中煤华晋第一大
客户,中煤华晋对其销售占比达到 75%以上,在销售方面集中度较高,若中煤能
源调整对中煤华晋的销售制度,或调整关联交易定价,则可能导致中煤华晋经营
业绩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七、 财务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中煤华晋将成为公
司重要的联营企业。公司将通过正常的公司治理制度和程序参与中煤华晋的经营
决策,保障公司持有股权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财务报告中,将中煤华晋股权在长
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公司持有中煤华晋股权的收益通过投资收益体现。中煤华
晋作为国内先进的特大型现代化焦煤生产企业,近年来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力,
而受焦化行业整体低迷影响,上市公司近年来主营业务的盈利水平较弱。本次交
易完成后,如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能实现大幅好转,则公司的盈利将主要来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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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煤华晋贡献的投资收益。中煤华晋投资收益的高低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
响,中煤华晋的业绩波动将会导致公司净利润水平的大幅波动。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作为上市公司的联营企业,通过为上市公司提供
投资收益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助于上市公司弥补历史亏损,逐步具备
向投资者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鉴于本项投资收益对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较大,
如果中煤华晋未来并未向上市公司实施稳定的现金分红,则可能对上市公司落实
现金分红政策的能力造成影响。

     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上财务风险。

 八、 本次收购股权为联营企业股权的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收购资产为中煤华晋 49%股权,完成本次重组后,中煤华
晋将成为公司的联营企业,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针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
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根据中煤华晋历史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未来业绩
承诺的相关预测,预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 49%股权将为山西焦化带来较大金额
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中煤华晋盈利能力受煤炭行业发展等因素影响,存在波动
风险,相关变化将直接影响山西焦化的盈利水平,一旦未来中煤华晋经营业绩
出现大幅波动,将影响山西焦化经营业绩也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提请投资者关
注本次收购股权为联营企业股权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九、 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相关政策风险
     2016 年 2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
展的意见》(国发〔2016〕7 号), 明确提出在近年来淘汰落后煤炭产能的基础上,
从 2016 年开始,用 3 至 5 年的时间,再退出产能 5 亿吨左右、减量重组 5 亿吨
左右,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
化解,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山西
省为积极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改革,促进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 号),提
出五年内退出产能 1 亿吨,要按照依法淘汰关闭、重组整合、减量置换退出、依
规核减、搁置延缓开采或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煤炭企业的要求,实现煤炭过剩
产能有序退出。国家以及山西省的去产能、供给侧改革政策将直接影响中煤华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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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的产能与盈利空间。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了《关于全省煤矿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新确定生产能力
组织生产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267 号),要求生产煤矿严格按照新确定的生
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制定月度生产计划,主动减量化生产、杜绝超能力生产;
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及以上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严格按照不超过 276 个工
作日时间规定组织生产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控制水害严重矿井和瓦
斯突出矿井煤炭产量的通知》(晋煤行发〔2016〕43 号),即按照不超过公告生
产能力的 80%组织生产。同时,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发布了《全省生产矿井名单及
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重新核定的产能由原来的 600 万吨/
年调整为 504 万吨/年,华宁焦煤重新核定的产能由原来的 300 万吨/年调整为 252
万吨/年。根据《关于山西华晋韩咀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能力等相关生产要素
信息公告的通知》,韩咀煤业重新核定的产能由原来的 120 万吨/年调整为 101 万
吨/年。尽管 2016 年三季度以来,为了应对煤炭价格上涨和缓解冬季煤炭供应紧
张局面,国家出台政策适度增加部分先进产能的投放,但该项政策仅属于阶段性
政策,在煤炭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化和行业整体产能过剩没有根本性改变的局面下,
如果未来煤炭产业政策进一步收紧,而煤价涨幅不足以抵消限产政策的影响,将
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要求煤矿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排除隐患”。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
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
[2016]593 号),提出加强监督监管,“将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作为重点监察
的内容,对于超能力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煤矿能力管理的通知》(晋煤
行发[2016]477 号),提出严格对违规生产煤矿进行查处,对超能力生产行为重点
监管,发现超能力生产煤矿将责令停产整改并进行经济处罚。若标的公司违反相
关监管规定,将存在受到监管处罚的风险。

 十、 其他风险

     (一)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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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
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
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
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
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
风险意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本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
作为公司最终目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
的规定,及时、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其他风险

     本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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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 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焦化行业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焦化行业属于传
统工业,资金和技术壁垒不高,焦化业是钢铁工业重要的辅助产业,主要产品为
焦炭以及焦炉煤气、粗苯、煤焦油等相关化工副产品。当前我国焦化行业产能过
剩,行业内企业数量众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及经济产业
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焦炭的下游需求不足,市场持续低迷。
焦化行业处于煤-焦-钢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利润空间受上下游挤压严重。虽然国
家和地方政府为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焦化行业可持续发
展,出台了一些列政策和规定,同时焦炭产品价格也出现企稳复苏迹象,但在焦
炭行业自身产能过剩,外部需求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善迹象的背景下,焦炭行业全
行业不景气的状况仍很有可能在较长的时期内持续。
     面对现有行业现状,上市公司积极应对,在安全生产、经营管控、内部挖潜
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扭转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滑的局面仍然面临较大挑
战。近年来,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持续下滑,2015 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33.66 亿元,实现净亏损 8.31 亿元,直至 2016 年末,公司方扭亏为赢实现销售
收入 40.38 亿元,实现净利润 0.46 亿元。在此背景下,通过焦化行业内的资源整
合和内部挖潜已无法实现公司的迅速脱困,公司亟需注入优质资产,提高公司的
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而
更好的回报股东。

     2、本次拟收购的标的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竞争优势明显

     公司本次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
的股权,中煤华晋主要经营煤炭开采业务。中煤华晋下属王家岭煤矿、华宁焦煤
下属崖坪矿、韩咀煤业下属韩咀矿三座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合计 1,020 万吨。

                                            72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其中王家岭煤矿系经国务院第 100 次常务会议批准、国家发改委核准建设的大型
煤矿,主导产品为优质的低硫低灰炼焦精煤。作为新建的现代煤矿,王家岭煤矿
技术和工艺在我国煤炭企业中居于领先地位。

     近年来,在煤炭行业整体低迷的行业背景下,中煤华晋保持了较强的盈利能
力。中煤华晋 2015 年和 2016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6.75 亿元和 49.10 亿元,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19 亿元和 12.71 亿元。中煤华晋盈利能力突出,
竞争优势明显。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的有效
开展,未来煤炭行业将会加速整合,优质煤炭企业将会在整合浪潮中率先脱颖而
出,并实现盈利能力的持续好转。如果未来煤炭行业经营环境持续好转,煤炭价
格企稳回升,中煤华晋的盈利能力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中煤华晋成为公司重要
的联营企业。公司将从中煤华晋获得丰厚的投资收益,从而大幅提升公司的盈利
能力和资产质量。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整合优质资源,增强上市公司实力

     本次交易拟收购资产具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储量、优质的煤炭产品质量、领先
的工艺和技术水平,在当前煤炭行业低迷的背景下,仍然拥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通过本次交易,能够实现公司对优质资源的整合,公司将能够从中煤华晋获得较
为丰厚的投资收益,从而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
抵御风险的能力。

     2、发挥协同效应,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

     重组标的资产中煤华晋专门从事煤炭开采、煤炭洗选等业务,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煤华晋所属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

山西焦化所属焦化行业的上游行业。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在专注焦化主营业务的

同时,获得上游优质煤炭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实现公司经营业绩从焦化行

业扩展到煤焦行业联动,体现行业协同效应,分散公司行业经营风险,提升公司

运营效率和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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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3、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改善公司财务结构

     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能够大幅提升公司的资
本实力和净资产规模,大幅提升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快的摆脱行业困局,实
现盈利能力的提升。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实力,有利于改
善公司财务结构,有效提升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助于公司在行业低迷期快速
脱困,更好的回报股东。


  二、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2016 年 3 月 22 日,中煤能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2、2016 年 4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方案。

     3、2016 年 4 月 1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方案;

     4、2016 年 10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

     5、2016 年 10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等相关事项。

     6、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关于<山西省河东
煤田乡宁县王家岭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国土资储备字[2016]189 号)、《关于<山西省河东煤田乡宁县韩咀煤矿煤炭资
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6] 188 号)
及《关于<山西省河东煤田乡宁县华宁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储
量备案证明》(国土资储备字[2016]187 号)就本次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资源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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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完成备案。

     7、2016 年 12 月 5 日,焦煤集团出具了《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采矿权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山西焦煤函[2016]717 号)完
成对标的资产采矿权评估报告的核准。

     8、2016 年 12 月 5 日,山西省国资委出具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西焦
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资产评估项目
予以核准的函》(晋国资产权[2016]766 号)完成对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

     9、2016 年 12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
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10、2016 年 12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审议通
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11、2016 年 12 月 6 日,山焦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

     12、2016 年 12 月 15 日,焦煤集团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重组方案。

     13、2016 年 12 月 21 日,山西省国资委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批复》(晋国资产权函[2016]813 号)文件批复同意本次重组方案。

     14、2016 年 12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同时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山焦集团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

     15、2017 年 4 月 1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补充评估相关事项。同日,山焦集团召开董事会,同意本次交易继续按照原
定交易方案执行。

     16、2017 年 5 月 1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
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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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
份发行价格及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底价的议案等事项。

     17、2017 年 5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修订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控
股股东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免于
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
份发行价格及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底价的议案等事项。

     18、2017 年 6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及对重组报告书的修订等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才能实施。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核准的时间,均存
在不确定性,在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中煤能源通过董事会审议放弃优先受让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中煤华晋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
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另一方股东同意。据此,2016 年 3 月 22
日,中煤能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放弃优先认购权
的议案。中煤能源出具了《关于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山西中煤华晋能
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注入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同意放弃该等股权的
优先认购权。

     中煤能源为上交所上市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
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一)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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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拟放弃
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放弃
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
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中煤能源 2016 年 3 月 23 日披露 2015 年度审计报告,中煤能源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10,001,720.30 万元。本次中煤华晋 49%的交易价格为
489,205.78 万元,未超过中煤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根据前述规定,中煤能源放弃中煤华晋 49%股权的优先受让权事项属于关联
交易。中煤华晋 49%股权的交易金额占中煤能源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比例高于 0.5%但低于 5%,中煤能源应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本次放弃优先
受让权事项,不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或取得其他机构的批准。

     中煤能源放弃优先认购权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向山焦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煤华晋 49%的股权。根据
双方协商的中煤华晋 49%股权 4,892,057,784.80 元的交易对价,山西焦化拟通过
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对价金额为 4,292,057,784.80 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对价金额
为 60,000 万元。

     同时本次交易拟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65,000
万元。配套融资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
为条件,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
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山焦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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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
股权。

     2、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

     标的资产定价原则:以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山西省
国资委及其授权单位核准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

     中企华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中煤华晋除王家岭矿采矿权
以外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9%
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3846 号),根据该评估报告,扣除
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采矿权之外,标的资产中煤华晋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467,097.43 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晋国资产权函[2016]766 号”文件核准。

     儒林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中煤华晋王家岭矿采矿权资产
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山西中煤华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煤矿)采矿
权评估报告》(儒林矿评字[2016]第 022 号),根据该评估报告,中煤华晋王家
岭矿采矿权评估值为 559,841.87 万元。上述评估结果已经焦煤集团“山西焦煤函
[2016]717 号”文件核准。

     综合上述评估情况,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煤华晋全部股
权价值评估值为 10,269,393,000.00 元,山焦集团所持 49%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为
5,032,002,570.00 元。

     根据 2016 年 6 月 3 日中煤华晋第七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5 年度利润
分配的方案,山焦集团获得现金分红 139,944,785.20 元。经双方一致协商,在资
产评估价值基础上扣除上述现金分红部分,本次交易价格确定为
4,892,057,784.80 元。

     3、本次购买标的资产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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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确定的交易价格,山西焦化拟以股份支付的对价为
4,292,057,784.80 元 , 占 交 易 总 金 额 的 87.74% , 拟 以 现 金 支 付 的 对 价 为
600,000,000.00 元,占交易总金额的 12.26%。

       4、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5、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基准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
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
一。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的定价基准日确定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10 月 27 日)。

     自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并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复牌,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召开时的停牌日(2016 年 10 月 21 日)期间,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公
司股价波动较大,期间累计涨幅达到 39.14%,高于同期间内上证综合指数(代
码:000001.SH)4.04%的涨幅和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
指数)(代码:882201.WI)2.96%的涨幅。综合考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价格调
整事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之前公司股价波动情况、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
评估作价的基准日并未发生变化等相关因素,兼顾交易各方的利益,根据与交易
对方的协商,公司确定本次发行价格采用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并以该市场参考价的 90%作为发行价格。

       6、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确定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10 月 27 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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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总额/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按照
上述原则计算的发行价格为 6.44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结
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为 7.15 元/
股,按照《若干规定》、《业务指引》规定要求的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
整发行价格的最后日期(2016 年 10 月 6 日)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为 6.91 元/股。
本次董事会确定的最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6.44 元/股,既不低于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6.44 元/
股),也不低于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整发行价格的最后日期(2016 年
10 月 6 日)前 1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6.23 元/股)。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符
合《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及《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的要求。

     7、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发行股份
的数量=以股份方式支付的对价金额/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90%。

   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和股份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金额4,292,057,784.80元计算,

公司将向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数量为666,468,600股,占发行后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43.83%(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最终股份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发行数量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

行相应调整。

     8、本次发行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对方山焦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山西焦化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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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山西焦化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在此期间内,山西焦化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山西焦化股票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
的,则山焦集团通过本次交易所持有的山西焦化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本
次重组结束后,山焦集团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
份,亦相应遵守上述有关锁定期的约定。

     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山焦集团及其关联方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山焦集团不转让所持山西焦化的股份。

     9、过渡期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次日起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为过渡期。各方同意,
由公司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
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确认。除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因生产经营产生的经营收益由上市
公司按照山焦集团所持股权比例享有,发生的经营亏损由山焦集团按其所持股权
比例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10、标的资产利润补偿安排

     山西焦化已与交易对方签订了明确可行的《利润补偿协议》;该等标的资产
的实际盈利数合计不足同期利润预测数总和的,在经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
审计确认差额后,由交易对方向山西焦化进行补偿。

     11、标的资产的过户及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对方于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或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进行交割,交易对方应于交割日或之后协
助尽快办理将标的资产登记于公司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应当给予必要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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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
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协议;违约方应依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
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
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5,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
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1、发行股份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将采用询价方式确定。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调整,公司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定价基准日确定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10 月 27 日)。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的 90%,即不低于 7.34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计算结
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为 8.15 元/
股,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整发行价格的最后日期(2016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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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为 7.60 元/股。本次董事会确定的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底
价为 7.34 元/股,既不低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
易日均价的 90%(7.34 元/股),也不低于公司应申请停牌并召开董事会调整发行
价格的最后日期(2016 年 10 月 6 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6.84 元/股)。
本次确定的发行底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重组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及《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募
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定价的要求。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批文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
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4、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
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所有
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股份。

     5、发行数量

     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和发行数量根据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总额计算,本次交
易中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股份发行数量不超
过 88,555,858 股。(若按上述规定确定的相关认购股份数量不是整数的,则向下
取整数精确至个位。)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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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行相应调整。

     6、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65,000 万元,其中 60,000 万元将用于
支付收购标的资产的现金对价,剩余不超过 5,000 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税费
和中介机构费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
效和实施为条件,最终配套融资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行为的实施。若由于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或其他风险因素导致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失败,公司拟采用自筹方式解决所需资金。

     7、锁定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三)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
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
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
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
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定的方
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
新提出申请。”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A 股二级市场表现变化
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变化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
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两次调整通过,公司拟
引入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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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价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机制。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前。

     (4)触发条件

     在可调价期间内,山西焦化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
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山西焦化确定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
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价跌幅超过 20%,同时以下 A 或 B 的情
形有至少一项出现: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代码:00000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
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即 3,084.46 点)
跌幅超过 10%;

     B. 可调价期间内,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代
码:88220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即 2,568.56 点)跌幅超过 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上市公司可
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
价格进行调整。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
行价格进行调整,则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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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公司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
行价格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后续则不再
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交易标的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
调整。

     2、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方案

     (1)调价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机制。

     (3)可调价期间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前。

     (4)触发条件

     在可调价期间内,山西焦化股价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
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较山西焦化确定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
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价跌幅超过 20%,同时以下 A 或 B 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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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一项出现:

     A.可调价期间内,上证综指(代码:000001)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
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即 3,084.46 点)跌幅
超过 10%;

     B. 可调价期间内,行业板块指数(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指数)(代
码:882201.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点数较山西焦化因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事项停牌的前一交易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的收盘点数(即 2,568.56 点)跌幅超过 1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上市公司可
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价
进行调整。

     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生效条件满足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发
行底价进行调整,则审议调价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出现后,公司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对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若上市公司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本次交易中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
价调整为:在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的基础上(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
易总量),由董事会确定调整后的发行底价,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后续则不再
对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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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变,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底价相应进行调
整。

       3、本次重组不存在调价安排

       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调整事项以及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事项的触发条件均未达成。

       同时,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不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及配套募集资金发行
底价的议案》,上述议案经 2017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该议案,鉴于价格调整方案涉及的相关触发条件均未实
际触发,公司决定不再依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以及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

       (四)关于公司本次重组方案部分调整且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说明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以下简称
“原方案”)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2016 年 10 月 27 日,按
照《若干规定》、《业务指引》的要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相关事项的议案》,以该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价格进行了调整。
     在原方案及《重组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本次重组的实际情况,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重组方案进行了部分调整,
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作价最终确定为 489,205.78 万
元,相对于《重组预案》中预估作价 447,469.57 万元,上升 9.33%。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
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公司将原方案及《重组预案》中拟定的配套募集资金
120,000 万元调减为不超过 65,000 万元,配套募集资金将不再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


                                            88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的规定,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
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的,
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
整。
     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增交易作价以及调减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不构
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四、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山西焦化的主营业务为焦炭及相关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山西焦化所属行业为制造业
中的 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通过本次交易,山焦集团将其所持有的中煤华晋 49%的股权注入山西焦化。
中煤华晋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加工、销售(原煤、精煤、副产品),矿用设备
修理,技术开发与服务,电力生产等,中煤华晋所属的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为山西
焦化所属焦化行业的上游行业。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山西焦化的联营企业,山西焦化的主营业
务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中煤华晋将成为公
司重要的联营企业。中煤华晋所属的王家岭矿区是国内一流、国际领先、高产高
效的特大型现代化矿区。中煤华晋 2015 年和 2016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36.75 亿
元和 49.10 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19 亿元和 12.71 亿元。本
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从中煤华晋获得较为可观的投资收益。因此,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实施,能够大幅提升公司的资产质
量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
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89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三)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将成为公司的联营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因本
 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同业竞争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山焦集团,配套募集资金的投资者为特
 定投资者,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而新增持股比例超过
 5%的主要股东,除标的公司中煤华晋及其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新增联营企业
 之外,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其他关联方。预计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之间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原有的关联交易将继续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依据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确保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本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拟注入资产的交易作价 4,892,057,784.80 元以及股份支付、现金支付对
 价的方案安排,并按照公司以 6.44 元/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 7.34 元/股发行股
 份配套融资 65,000 万元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配套融资前) 本次交易后(配套融资后)
公司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山焦集团    108,867,242    14.22%        775,335,842   54.14%     775,335,842     50.98%

西山煤电     88,045,491     11.50%        88,045,491       6.15%       88,045,491       5.79%
认购配套
融资的投               -           -                -           -      88,555,858       5.82%
资者
其他股东    568,787,267     74.28%       568,787,267     39.72%       568,787,267      37.40%

合计        765,700,000    100.00%      1,432,168,600   100.00%     1,520,724,458     100.00%
 (注 1:上表测算数据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按照募集配套资金上限 65,000 万元,发行价格按
 照 7.34 元/股计算。
   注 2:公司第一大股东山焦集团与第二大股东西山煤电同受山西焦煤集团控制,为一致行
 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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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由上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山焦集团,实际控制人仍然为
山西省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中煤华晋 49%的股权,中煤华晋将成为公
司的联营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煤华晋在公司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核算,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山西焦化总资产 107.09 亿元,总负债 80.88 亿
元,资产负债率为 75.53%,而根据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山西焦化备考合并报表,
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焦化总资产 165.63 亿元,总负债 86.88 亿元,资产负债率
下降至 52.45%。通过本次交易,将大幅增加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同时公司
的资产负债率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有所下降。

     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中煤华晋不存在重大或有负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大量增加或有负债。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但不会显著改变
上市公司的负债结构。

     (七)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 2015 年度和 2016 年的财务数据,以及致同出具的备考审阅报
告,假设本次交易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完成,则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在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          交易后
资产总额                       1,070,879.09    1,656,264.32     1,060,133.66   1,579,923.40
负债总额                        808,789.27         868,789.27    802,613.74      862,613.7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204,075.83         729,461.06    199,636.82      659,426.56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交易前          交易后           交易前          交易后
营业收入                        403,815.02      403,815.02       336,584.10      336,584.10
营业成本                        355,604.71      355,604.71       364,161.39       364,161.39
营业利润                          4,311.17       63,076.79       -77,301.09      -45,592.03
利润总额                          4,624.88       63,390.49       -80,414.40      -48,705.33
净利润                            4,552.53       63,318.15       -83,062.99       -51,35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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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4,421.64        63,187.26     -83,020.68      -51,311.61
基本每股收益/元                        0.06             0.44          -1.08           -0.36


  五、 其他重要影响

     (一)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交易后,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除此之外,公
司暂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

     截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公司暂无对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三)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情况良好,并且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
面保持了应有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未对本公司的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交易
不会对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六、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山西焦化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山焦集团持有的中煤华晋 49%股权,山
焦集团为山西焦化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
易相关事宜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议案
时,山焦集团及一致行动人西山煤电回避表决。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不因本次交易新增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
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七、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未构成借壳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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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中煤华晋 49%股权。

       依据中煤华晋 2015 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本次交易资产交易成交金额以及
山西焦化 2015 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计
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计算方法进行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中煤华晋       中煤华晋           上市公司     资产成交金额            比例
                                49%股权

资产总额        1,420,711.41     696,148.59    1,060,133.66           489,205.78       65.67%

资产净额          610,260.40     299,027.59        199,636.82         489,205.78       245.05%

营业收入          367,466.36     180,058.52        336,584.10                      -   53.50%

       依据中煤华晋 2016 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本次交易资产交易成交金额以及
山西焦化 2016 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并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计
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计算方法进行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中煤华晋       中煤华晋           上市公司     资产成交金额            比例
                                49%股权

资产总额        1,514,397.78     742,054.91    1,070,879.09          489,205.78        69.29%

资产净额          722,742.90     354,144.02        204,075.83        489,205.78        239.72%

营业收入          491,023.61     240,601.57        403,815.02                  -       59.58%

       根据测算情况,购买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购买标的资产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
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标的资产的成交金额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额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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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按
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山焦集团,间接控股股东为焦煤集团,实际
控制人为山西省国资委;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
生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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