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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2018-04-19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
司向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提供反担保的
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已将上述提供反担保事项提前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
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对该事项表决时,公司董
事会共 9 名成员,6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 3 名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并获一致通过。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 51%)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焦飞虹”),主要从事 60 万吨/年烯烃项目的
建设和管理,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山焦飞虹拟向山西焦煤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两笔贷款:4.4 亿元借款(期限 1 年)和 0.6 亿
元借款(期限 6 个月),由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
焦煤”)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山西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焦
煤的要求,山焦飞虹的各股东需按持股比例对山焦飞虹的担保方山西焦
煤提供反担保,相应公司承担的两笔反担保金额分别为 2.244 亿元和
0.306 亿元,合计担保 2.55 亿元。
    我们认为:本次提供反担保事项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山西焦煤对
上市公司的支持,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公平原则,符合山西省国
资委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焦煤的利益,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