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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2019-04-16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化”、“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的《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 2019 年 4 月 11 日总股本
1,516,048,0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含
税),共分配现金股利 303,209,604 元(含税),占 2018 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9.78%,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用于日常生
产经营需求。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18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1,504,406,883.84 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1,532,650,585.11 元。公司 2018 年度拟分配现金红
利总额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9.78%,没有达到当年归属
于上市股东净利润的 30%。主要是:虽然 2018 年度盈利,但弥补年初未
分配利润-1,114,904,859.58 元及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43,442,340.78 元
后,2018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74,303,384.75 元。考虑公司资
金需求及盈利构成等因素,加上公司所处行业周期性波动比较大,流动
资金需求大,本利润分配方案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
    三、本利润分配预案经 2019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全体董事成员 9 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审议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安排,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公司基于长远发展的需要及股
东的投资收益考虑制定,兼顾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符合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