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务事师律成江苏江 书见意律法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苏成律证字[2017]索普第 002 号 致: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 22 号公告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江苏索普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的委托,指派孙亮律师、 孙明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江苏索普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核和法律见证,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页 共 页 第 1 12 所务事师律成江苏江 书见意律法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了江苏索普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11); 3、江苏索普监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七 届 十 次 监 事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7-012); 4、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江苏索普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17-016); 5、江苏索普于 2017 年 5 月 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6、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江苏索普向本所承诺:江苏索普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等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主体的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有效 页 共 页 第 2 12 所务事师律成江苏江 书见意律法 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资料上的签名及/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经办律师仅对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亦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江苏索普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江 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 2017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页 共 页 第 3 12 所务事师律成江苏江 书见意律法 七届十九次董事会议决议,江苏索普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2、江苏索普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江苏索普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距 2017 年 5 月 2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通知时间符合规定要求。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 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二)14:30 在江 苏省镇江市谏壁镇越河街 50 号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2、江苏索普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网络投 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本次网络投票系统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二)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二) 9:15-15:00。 页 共 页 第 4 12 所务事师律成江苏江 书见意律法 3、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 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4、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索普董事长凌荣春先生主持,就会议 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当场对本次股东大 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 5、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日期、时 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经办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江苏索普有表 决权的股份共计 131,364,167 股,占江苏索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2.8702%。 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 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均为截至 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手续的江苏 页 共 页 第 5 12 所务事师律成江苏江 书见意律法 索普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 授权委托书。 (二)、经经办律师核查,除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外,江苏索普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经办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江苏索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索普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所提交的 证明文件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投票时,按《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由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与审议事项没有关联关系的两 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会成员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江苏索普汇总统计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并在会议现场公布了 投票结果。 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页 共 页 第 6 12 所务事师律成江苏江 书见意律法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经办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均为非累积 投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议案一、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1,364,167 股,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1,364,167 股,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1,364,167 股,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页 共 页 第 7 12 所务事师律成江苏江 书见意律法 股,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四、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1,356,167 股,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8,000 股,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对的股份数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621,167 股,反对 8,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7%,反对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43%。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五、关于 2017 年继续执行《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629,167 股,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629,16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页 共 页 第 8 12 所务事师律成江苏江 书见意律法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六、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629,167 股,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629,16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七、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2,629,167 股,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629,16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八、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1,364,167 股,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页 共 页 第 9 12 所务事师律成江苏江 书见意律法 股,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九、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的股份数合计为 131,364,167 股,反对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弃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2,629,16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中:关联股东“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对议 案五、议案六、议案七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没有对公告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各项议案通过的票数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最低票数要求。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全部获得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页 共 页 第 10 12 所务事师律成江苏江 书见意律法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江苏索普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江苏索普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 事项而出具,而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在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江苏索普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江苏索普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 师签名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名盖章页) 页 共 页 第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