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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索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1-10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方式购买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普集团”)醋酸及衍生品业
务相关经营性资产及负债,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索普集团全资子公司镇江索普
化工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新发展”)经营性资产及负债,拟向特定
对象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
金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的
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相关情况的介绍,经认
真审阅相关文件后,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
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承担本次交易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评估
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重组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
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和要求。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经国资主管部门备案的评
估值作为依据,并经公司和索普集团、化工新发展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因
此,本次交易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
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本次交易完成以后,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扩大业务规
模,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议案
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君民:




   范   明:




   孔玉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