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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实发展: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03-13  

						证券代码: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8-10
债券代码:122362           债券简称:14 上实 01
债券代码:136214           债券简称:14 上实 02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22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3 月 23 日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发行的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
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4 上实 01、122362。
     3. 发行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
     5. 发行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本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披露了《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14 上实 01”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和《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14 上实 01”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并启动“14 上实
         01”公司债券回售的相关工作。“14 上实 01”公司债券的回售申报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9 日披露的《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
                                                                              1
   于“14 上实 01”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375 号”。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92%,本公司有权在“14 上实 01”
   存续的第 3 年末上调后 2 年的票面利率。
        根据本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披露了《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14 上实 01”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14 上实 01”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5.69%,并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9. 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间每年的 3 月 23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
   的付息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3 月 23 日。
10.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3 月 23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
11.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不提供担保。
12.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
   信证评”)经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
   用等级为 AA;2017 年 5 月 25 日,中诚信证评根据本公司 2016 年年报
   出具了“14 上实 01”、“14 上实 02”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上调本公
   司主体信用等级至 AA+,上调本公司债券信用等级至 AA+,评级展望稳
   定。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4.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3 月 23 日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逾期未领的
   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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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92%。
    三、 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3 月 22 日
    2.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3 月 23 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上实 01”持有人。
    五、 付息办法
    1. 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
        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
        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 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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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 关于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本次付息每手“14
上实 01”(122362)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9.2 元(含税)。
     3.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 上实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
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
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之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
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方便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上述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在本
期债券付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14 上实 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传真至本公司,
原件以专人或邮寄方式寄送至本公司处。
    联系人:王一川
    电   话:021-53858686
    传   真:021-53858879


                                                                         4
    邮寄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金钟广场 20 层
    邮政编码:200021
    信封上请注明“14 上实 01 QFII 所得税资料”或“14 上实 01 RQFII 所得税
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RQFII 所得税。如上述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
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各 QFII、
RQFII 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 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金钟广场 20 层
     联系人:王一川
     电    话:021-53858686
     传    真:021-53858879
     2.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人:赵    军
     电    话:021-68801573
     传    真:021-68801551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    瑛
     电    话:021-68870587
     传    真:021-5888876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5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14 上实 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项目                      中文                   英文
居民国(地区)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在其居民国(地区)
纳税识别号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中国境内办公地址
(如有)
付息债 权登记 日收市 后
持债数量(张)
债券利息(税前)
(人民币:元)

债券利 息所得 应纳税 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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