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发展: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8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见:
1.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公司以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 公司前次购买的理财产品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且不存在超出
董事会审批权限购买理财产品和逾期未收回理财产品的情况;
3. 公司对于拟购买的银行结构性存款的发行主体和产品类别进行严
格限制,能够充分实现风险控制;
4. 本次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将有利于公司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5. 我们同意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二、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上海实业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实养老发展”)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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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上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实城发”)以所持股权比例为其参股公司上海实业养老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实养老投资”)之全资子公司上实养老发展提供财务
资助,符合项目开发经营的需要,有助于推进项目建设,将更好地实
现公司权益。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允、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三、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上实养老发展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实城发作为上实养老投资的股东方之一,以所
持股权比例为上实养老投资全资子公司上实养老发展所申请的银行
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我们认为,作为上实养老投资的股东方,上实城
发与上海实业东滩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东滩”)
按各自所持股权比例为上实养老发展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上实城
发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未超过其在上实养老投资中持有的股权比例,
且上实养老投资拟为该等担保提供反担保措施,体现了公平、公允、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公司关联董事
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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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
意该项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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