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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潮能源: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18-12-20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18 年 12 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
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债权人及员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
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愿无
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
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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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
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
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
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
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
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
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
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
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
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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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方式和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
物资产。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必备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
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
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
赠。
   第九条 公司对外的捐赠支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企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具体类型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
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
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
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
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对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
不得给予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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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会计年
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包括现金捐赠和实
物资产捐赠,其中,实务捐赠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币种为人民币,
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金额和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额均未超过 100 万元的,
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总额超过 100 万元的,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达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和独立董事发表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后,由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总额”,包含公司及其子公司同期
发生的捐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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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
由财务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
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金额以
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
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后,
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乡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
下,取得合规票据。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
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福
利机构、慈善组织机构等社会团体。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
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
存档备查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应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或社会责任报
告中披露年度对外捐赠汇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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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
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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