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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潮能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9-09-18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19-060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2,752.8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其他应
收款”科目中对本次案件涉及的20,000万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鉴于本案判决
为一审判决,公司尚不能预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及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
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发布了《山
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公告中披露了
公司与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元投资”)信托受益
权转让纠纷,并于2018年6月21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现将
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6月20日
    受理时间:2018年6月21日
    诉讼机构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山东省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霍尔果斯智元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6年6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公司将使用部分自
有闲置资金(20,000.00万元人民币)购买“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第1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4)等相关公告。
    2017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转让方正东亚信托受益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方正东亚华翔组合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项下合计人民币20,000万元信托本金所对应的信托
受益权转让给智元投资。2017年11月28日,公司与智元投资签署了《信托受益权
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0万元加算年化收益率8%收益,共计
人民币 22,143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方正东亚信托受益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3)
等相关公告。
    2018年1月19日,公司与智元投资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转让价格
及支付方式”条款达成一致,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18
年4月19日,公司与智元投资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和《信托受益权转让协
议之补充协议》中的“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条款达成一致,签署了《信托受益
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0,000万元加算年化收益
率8%收益,共计人民币22,752.8万元,智元投资需在2018年6月19日前将全部转
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和2018
年4月20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方正东亚信托受益权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2018-036)。
    智元投资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智元投资支付公司信托受益权转让款22,752.8万元。
    (2)请求判令智元投资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275.28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智元投资承担。

    三、一审诉讼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
(2018)鲁民初99号。针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判
决如下:
    (一)被告智元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
价款22,752.8万元;
    (二)被告智元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275.28
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智元投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在2018年年度报告“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对本次案件涉及的20,000万
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鉴于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尚不能预知案件最终判
决结果及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 99 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