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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好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2018-02-24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8-009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治区高院已出具《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为本案
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76.53 万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再 5 号)
的判决结果,公司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需支付租金 184.44 万元、违
约金 88.00 万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4.09 万元,合计 276.53 万元。将减少公司控
股子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 2017 年度的股东净利润 276.53 万元,由此减少本
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41.03 万元。(2017 年年末,公司
已依据巴州中院二审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中的涉案金额 537.75 万元全额计提
预计负债。)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新疆友好集团库尔勒天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
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
《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再 5 号),对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与新疆彼此满意商
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相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诉讼进展
    2016 年 7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法
律文本,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原告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期间的年度租金 440 万元;2、判令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8
万元;3、判令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



                                     1
    2016 年 11 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6]新 2801 民初
3193 号),判决:1、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6 日的租金 19.29 万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88 万元由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负担 0.18 万元,由原告负担 4.70
万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 2016 年 12 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
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州中院”)提起上诉。2017 年 6 月,巴州中院
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新 28 民终 405 号),判决:1、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
院[2016]新 2801 民初 3193 号民事判决;2、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在本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
年度租金 440 万元;3、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8 万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9.75 万元由库尔勒天百商
贸公司负担。上述涉案金额合计 537.75 万元。详见公司 2017 年 6 月 29 日发布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友好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17-032 号)。
    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 2017 年 8 月向自治区高院提请再审。
2017 年 10 月,自治区高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该诉讼案件原判决的
执行,待自治区高院提审。详见公司 2017 年 10 月 28 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 的《友好集团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三、重要事
项”中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诉讼的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再 5 号),判
决结果如下:
    1、维持巴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新 28 民终 405 号)第一项、第三
项判决;
    2、变更巴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新 28 民终 405 号)第二项为:库
尔勒天百商贸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期间的租金 184.44 万元;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9.75 万元,由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负担 4.09
万元,由原告负担 5.66 万元。
    上述涉案金额合计 276.53 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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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再 5 号)的判决结果,公司控
股子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需支付涉及诉讼的租赁场所友好超市库尔勒巴音
西路店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期间的租金 184.44 万元、违约金
88.00 万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 4.09 万元,合计 276.53 万元。将减少公司控股子
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 2017 年度的股东净利润 276.53 万元,由此减少本公司
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41.03 万元。(2017 年年末,公司已依
据巴州中院二审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中的涉案金额 537.75 万元全额计提预计
负债。)


    四、备查文件: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再 5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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