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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好集团: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7-19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9-040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发回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00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一审尚未
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9 月,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
《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
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 年 10 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
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司支付
违约金 5,000 万元;以上款项,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9.18 万元由本公司负担。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和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18-037 号、041 号公告。
    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
治区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
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2019 年 2 月 2 日,公司收到自
治区高院《传票》([2019]新民终 6 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
的临 2019-005 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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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2 月 27 日,自治区高院开庭审理了该诉讼案件。2019 年 7 月初,公
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新民终 6 号),裁定结果为:1、
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 01 民初 444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
院重审。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9.18 万元予以退回。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 2019-038 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传票》([2019]新 01 民
初 349 号),公司与泰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将于 2019
年 8 月 8 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8 年年末,公司已对该诉讼案件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 5,000 万元。因
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一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
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传票》([2019]新 01 民初 349 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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